反覆碾壓前妻、衝撞捅刺行人,最高法:覈准吉某死刑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4年前發生在江蘇南京的碾壓前妻、衝撞行人一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覈准對吉某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8月15日,最高法發佈了該案的刑事裁定書。
吉某希望與前妻複合,遭拒後產生報復心理,駕車衝撞前妻、前妻同學及路人,下車後持刀傷人並反覆碾壓前妻,致7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其前妻經評定構成嚴重殘疾。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吉某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5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法覈准。
經複覈確認:被告人吉某與被害人張某原系夫妻關係,2018年10月離婚,後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因吉某多次酒後打罵張某,張某於2020年9月13日獨自離開至江蘇省南京市工作。2021年1月,吉某來南京市找到張某,希望與張某複合遭拒。吉某確定張某工作地點後,多次駕車在張某工作地點南京市秦淮區金鑾巷附近等候。2021年5月29日21時許,吉某駕駛租賃的標緻牌轎車,在南京市秦淮區羊皮巷與金鑾巷交叉口等候張某。21時42分,吉某看到張某和其同學劉某並肩走進金鑾巷,心生殺人之念,駕車從後方將張某、劉某撞倒並碾過張某,同時撞倒行走在張某斜後方的路人何某。
吉某下車持隨身攜帶的單刃尖刀捅刺劉某胸部,割劃被壓在車底的張某腳部。劉某上前阻攔,吉某又持刀追趕並捅刺劉某的胸部等處。隨後,吉某返回車上,不顧現場羣衆阻攔,駕車反覆碾壓張某。後吉某駕車超速行駛逃離現場,在秦淮區中山南路將騎自行車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鞠某撞倒。吉某繼續駕車行駛至中山南路與秦淮區中山東路交叉口路段時突然變道,衝撞前方別克牌轎車尾部,致自己所駕汽車氣囊彈出無法行駛。吉某下車後,持單刃尖刀多次捅刺自己頸部,又持刀刺戳一路過車輛的司機郝某煜左臂。後吉某趁別克牌轎車司機不備進入該車,倒車欲駛離現場時碰撞到後方正常行駛的東風牌轎車左側。吉某繼續駕車沿中山東路加速行駛,衝撞到雪鐵龍牌轎車尾部,並致該車與前方江淮牌廂式貨車、比亞迪牌公交車發生連環碰撞。吉某繼續超速駕駛,在中山東路與秦淮區洪武路交叉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先後衝撞到正常通行的兩輛電動自行車和奧迪牌轎車,致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陳某、周某受傷,吉某所駕別克牌轎車氣囊彈出無法行駛。吉某下車後,趁一寶馬牌轎車司機下車之際進入該車,駕車逆向駛入洪武路,與比亞迪牌轎車迎面相撞,並致該車與後方豐田牌軍用轎車相撞。因下車後遭被害人邱某等人阻攔,吉某持刀捅刺邱某胸腹部、腿部數刀,繼而進入奧迪牌轎車,因該車輛損壞嚴重及被路人阻攔,未能繼續駕車行駛。吉某下車後因失血過多昏迷,被民警現場抓獲。
經鑑定,被害人張某、鞠某、邱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被害人何某、周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被害人劉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陳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被害人張某經評定構成嚴重殘疾(右下肢功能重度障礙,肢體三級殘疾)。另經評估,吉某租賃的標緻牌轎車及其他被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的損失共計428845元。
最高法認爲,被告人吉某因感情糾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逃離過程中,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區域公共道路上駕車衝撞車輛、行人,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並罰。吉某故意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辯護律師關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被告人吉某捅刺邱某、劉某等應定性爲故意傷害罪,撞傷何某系過失等意見,與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關於吉某故意殺人犯罪系未遂、可從輕處罰的意見,因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故不能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最高法合議庭於2024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覈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吉某作出的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編輯 張牽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