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共有房屋 稅率最低1%

囤房稅2.0上路後,臺中市稅務局提醒,民衆若因繼承取得共有住宅,是否符合「自住住家用」條件,將直接影響適用的房屋稅率,若條件符合,稅率可降至1.2%,甚至最低1%;超過自住戶數後,則適用差別稅率,最高2.4%,也比一般囤房稅還要低。

稅務局舉例,陳小姐與兩位哥哥共同繼承父親名下房屋,作爲住家使用,只要該住宅沒有出租、沒有營業,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並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不超過三戶房屋,就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1.2%;若全國僅持有這一戶,且房屋現值未超過規定金額,更可以享1%的單一自住稅率。

若該繼承房屋未設籍、未實際居住,或家庭成員名下房屋超過三戶,即屬非自住用房屋,由於繼承取得屬非自願性質,即便房屋未出租,也會與出租達申報標準的房屋並計,適用差別稅率,依持有戶數分級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