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臺灣當心!飛機餐沒吃完「少一動作」 帶入境最高可罰百萬元

▲回國時要注意,四類食品不得攜帶入境,否則將面臨罰金。(示意圖/VCG)

記者曾羿翔/綜合報導

遇到連假,不少臺灣民衆選擇出國旅遊,返臺途中享用飛機餐成了旅程的一部分,但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特別提醒,飛機餐就如同免稅商品一樣,屬於「境外」物品,部分內容物若未依規定處理,入境時恐面臨高額罰鍰。

檢疫署在官方臉書指出,以下四類飛機或郵輪上的食品不得攜帶入境,旅客務必在下機前食用完畢,或主動棄置於機場的農產品棄置箱內:

1.含有豬、雞、牛等禽畜肉類的餐點

2.夾有肉類、火腿、生菜的三明治或麪包

3.生菜沙拉

4.附餐水果,如香蕉、蘋果等

上述物品若違規攜帶入境,最重可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第8款,裁罰高達新臺幣100萬元。尤其若從非洲豬瘟疫區國家或地區帶入豬肉產品,首次違規將罰20萬元,再犯者直接開罰百萬元。農業部呼籲,旅客入境前務必瞭解相關檢疫規定,避免因不瞭解而受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