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看時事/虛擬電廠 建構電力新秩序

隨着淨零轉型成爲全球共識,建置電廠的成本及時間不斷增加,虛擬電廠(Virtual Power Plant, VPP)在能源政策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虛擬電廠是指聚合商(Aggregator)透過軟硬體整合平臺聚合分散式能源資源,如家用太陽能板、電動車、充電樁、儲能系統等,予以統一控制與調度,達成模擬發電廠運作的效果。

這種靈活、去中心化的能源管理模式,可降低電網負擔、提高再生能源利用率,成爲能源基礎建設的新選項。

《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導入「特定電力供應業」,符合條件的業者可使用需量反應措施、整合分散式電源與儲能設備,透過電力交易平臺參與電力調度,作爲虛擬電廠的初步法源基礎。

聚合商得以彙整用戶端的電力資源(如儲能系統及太陽能設施等),參與由臺電所主導的電力交易平臺,透過交易獲利。

國際上的虛擬電廠制度,多明確賦予聚合商市場主體地位,使其得以整合分散式能源資源,直接參與電力市場、提供輔助服務,取得合理報酬。

以德國爲例,聚合商可直接參與輔助服務市場,並透過日內市場與日前市場實現價格套利,具備獨立調度與報價能力。德國虛擬電廠商業模式成熟,不僅爲電網提供穩定支援,也在市場中發揮資源最佳化的價值。

日本自2020年起即推動分散型能源資源聚合商制度,在經濟產業省主導下,開放虛擬電廠參與需量反應市場與容量市場。聚合商可直接向用戶取得調度資源,並參與市場報價與執行,形成以技術與服務爲核心的自由市場架構。政府亦提供試點補助與標準化平臺介面,促進多方資源接入電網,協助解決再生能源間歇性問題。

澳洲能源市場委員會在2024年底修訂新版電力規則,正式允許虛擬電廠以「調度模式」參與全國電力市場。

聚合商向澳洲能源市場營運商註冊,並符合市場輔助服務規範與系統安全程序後即可提供調度分散式能源的服務。

國際發展趨勢已由單純「交易參與」邁向「調度參與」,透過法律明確賦權,讓聚合商成爲可直接運作的市場主體。臺灣《電業法》雖已跨出一步,增列「特定電力供應業」制度,開放業者進入電力平臺交易,但聚合商仍須透過臺電平臺交易,無法獨立執行電力交易,也無權透過電網即時調度供需。

因此,在現行制度下,聚合商僅限於交易代理的角色,缺乏市場報價與獨立調度權限,難以發揮虛擬電廠的最大效益。建議主管機關開放聚合商作爲調度參與者進入電力市場,賦予其實質調度能力與報價權限。另應參考澳洲制度要求聚合商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增加消費者參與電力調度的保障。

對有志投入虛擬電廠營運的業者而言,從執照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電力調度合約、設備採購合約、投資及籌資架構、及併購整合等各環節,皆涉及複雜的合約設計與風險分配,宜委任專業法律顧問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