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遭爆養狗仔跟監 張景森列4罪狀:讓正義蒙羞

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記者曾吉鬆/攝影

民衆黨主席黃國昌遭爆指揮狗仔跟拍政治人物,其中包括前政務委員張景森。他今天撰寫長文列出黃國昌四大罪狀,怒斥黃國昌用「揭弊」掩飾狗仔操作,不僅是對法律的羞辱,更是對公民社會的踐踏,這樣的人如果還高舉正義大旗,只能讓正義蒙羞。

張景森今日以「黃國昌是揭弊者還是政治狗仔?」爲題撰文,並以黃國昌主導通過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質疑,黃國昌狗仔隊的行爲,與該法規定完全不符,是不折不扣的狗仔行爲。

他接着列舉黃國昌四大罪證。首先,黃國昌程序違法,繞過揭弊管道,直接丟給媒體。「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4條明定,揭弊者應向「監察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政風機構」等法定機關提出揭弊。只有在這些機關 未在一定期限內受理或回覆時,纔可依第5條例外轉向「民意代表、具公司登記的媒體業者、具法人登記的公益團體」揭弊。

他說,黃國昌的模式卻是先組織狗仔偷拍,再直接交給特定媒體炒作,根本繞過法定機關。這樣的爆料流程,並不符合第4條與第5條所規範的程序,因此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他續指,其次,黃國昌手段可疑,偷拍跟監本身涉及違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本身雖未明文規定「取證方式必須合法」,但若揭弊者在蒐集資料過程中觸犯其他法律,則不會因援引本法而獲得免責。黃國昌狗仔隊長期進行偷拍、跟監、甚至疑似侵入地下停車場,這些手段已經高度可疑。若涉及違法取證,不僅不能主張本法保障,還可能成爲刑事責任追訴的對象。

張景森再指,第三,黃國昌爆料內容不符公益,八卦不是弊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3條清楚定義,「弊案」必須是公務員、政府機關或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人員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爲,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黃國昌狗仔集團所曝光的,多數只是政敵的私生活、流言或八卦,與公共利益毫無直接關聯,更談不上「重大」。這類私德八卦完全不在第3條揭弊保護的範圍內。

他指出,最後,黃國昌資金黑箱,自己成爲弊端。「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2條設有「責任豁免」條款,僅限於揭弊者依程序合法揭弊,且內容涉及公共利益時,才得免除責任。如果揭弊行爲本身涉及不法,當然不受保護。

他說,外界多次質疑黃國昌的狗仔行動,資金來源不透明,甚至可能涉及境外金流。若此屬實,這套狗仔體系反而構成「新的弊案」。一個本身涉有不透明金流與非法手段的行動,根本不能以「揭弊」之名獲得庇護。

張景森表示,黃國昌的狗仔行爲在程序(第4、5條)、對象與公益性(第3條)、合法性與責任豁免(第12條) 全面不符合,根本無法受到揭弊法保護。

真正的揭弊者應該是守法、守正義的勇者;而黃國昌卻是躲在黑影中偷拍、操弄輿論的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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