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淫狼」李健育性騷、性侵4女 檢起訴10罪求處重刑
時任立委陳椒華2023年曾舉行記者會公佈「環保署之狼」是時任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本報資料照片)
前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涉嫌利用公務權勢及機會,對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女員工多次猥褻及性侵害,去年11月遭監察院審查通過移送懲戒法院,今年4月17日遭臺中地檢署拘提後收押臺中看守所至今。,臺中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強制猥褻、利用權勢猥褻與強制性交4名女性,共計10罪起訴,建請臺中地方法院從重量刑。
檢方起訴書指出,李健育於2022至2023年間,藉長官權勢,利用在臺中市機關處所辦公時間,以及前往連江縣、花蓮縣、臺北等地區出差機會,對女性所屬職員、學員施加強制猥褻、利用權勢猥褻、強制性交等性侵害行爲,被害人合計4人,偵查終結認定他涉嫌觸犯刑法的強制猥褻共6罪、利用權勢猥褻共3罪、強制性交共嫌1罪,共計10罪而提起公訴。
但根據監察院彈劾文記載,李男長時間對三位女性同仁,乃至訓練班女學員與外部承攬廠商之女員工,多次有不當言語、觸碰身體乃至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爲。
另外環境部申調小組調查時尚發現不願提出申訴之環境部同仁N女遭李健育觸摸手部及肩膀,P女被觸摸頭髮、肩膀、腰部、胸部;經由申訴人B女及C女供述,得知有位訓練班女學員於洽公時遭被彈劾人親吻;另經環境部清查被彈劾人尚有3次對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及地方環保局女主管之性騷擾行爲。
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李男於上班、出差或通勤期間對申訴人、其餘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之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爲,時間之長、次數之多、範圍之廣已令人咋舌,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李男雖於112年9月29日辭職生效,並經環境部於113年2月6日予以免職,仍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予以移送懲戒之必要。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之責。
檢方起訴並指控,李健育時任機關的最高長官,本應謹言慎行、潔身自愛,作爲全體同仁之表率,竟爲逞一己私慾,恣意侵害受其指揮、監督之下屬,嚴重敗壞官箴,重創所屬機關形象,更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抹滅的重大傷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