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淫狼」辦公室性騷、性侵11女 囂張不認錯行徑曝光

時任立委陳椒華2023年曾舉行記者會公佈「環保署之狼」是時任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並直指時任署長張子敬吃案。(本報資料照片)

前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長李健育涉嫌利用公務權勢及機會,對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女員工多次猥褻及性侵害,去年11月遭監察院審查通過移送懲戒法院,本月17日遭臺中地檢署拘提,復訊後依《刑法》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利用權勢猥褻等罪聲押獲准,收押臺中看守所。根據監察院及檢方調查,本案累積受害員工及外部廠商逾11人,在調查期間,李男甚至詭辯,女女方對他「已達無法抗拒的程度」,犯後毫無悔意,心態十分可惡

根據監察院彈劾文記載,李男長時間對三位女性同仁,乃至訓練班女學員與外部承攬廠商之女員工,多次有不當言語、觸碰身體乃至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爲,包括出差時,碰觸申訴人A女手部、頭髮、腰際與腹部,甚至在車上意圖將手摸進上衣被阻擋後,直接親吻A女嘴脣,還詢問「想當到什麼職位」。

在辦公室內將手伸進申訴人B女衣褲裡碰觸身體隱私部位,要B女坐其腿上,在總隊長室裡的小休息室對B女又抱又親,還將手伸進衣褲;出差時,在車上握住B女的手、碰觸身體及親吻,在住宿房間內對B女又抱又親。

在辦公室內觸碰申訴人C女肩膀、肚子、手部、臀部、腰部,親吻額頭臉頰,還用手指戳胸部,揶揄C女身材比較肉,於出差時,趁C女進入他住宿房間洽公時,從背後抱C女。業經環境部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小組於112年10月27日召開會議決議被彈劾人對3位申訴人之性騷擾事件均成立,並經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其確有上開行爲,構成112年8月16日修正公佈施行前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所稱之性騷擾。

另外環境部申調小組調查時尚發現不願提出申訴之環境部同仁N女遭李健育觸摸手部及肩膀,P女被觸摸頭髮、肩膀、腰部、胸部;經由申訴人B女及C女供述,得知有位訓練班女學員於洽公時遭被彈劾人親吻;另經環境部清查被彈劾人尚有3次對外部承攬單位女員工及地方環保局女主管之性騷擾行爲。

不僅如此,原環保署首長信箱於112年7月27日收到一封女性同仁的陳情信,表示「其10年前在原環訓所工作,李健育是時任副所長」,經檢視所附Line對話:「我很尊重副座,但可以不要再摸我胸部,我有點不舒服」之訊息給被彈劾人,經被彈劾人回傳「對不起」、「不敢了」,顯見該女控訴一事堪信爲真,更足徵其爲性騷擾女性同仁之「慣犯」。

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李男於上班、出差或通勤期間對申訴人、其餘女同仁、訓練班女學員、外部廠商之女員工進行多次性騷擾行爲,時間之長、次數之多、範圍之廣已令人咋舌,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李男雖於112年9月29日辭職生效,並經環境部於113年2月6日予以免職,仍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予以移送懲戒之必要。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以究其重大違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