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女友與酒客性交易! 恐怖情人暴打還用「酒瓶性侵」
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因懷疑同居女友在酒店上班時與客人發生性交易,竟在盛怒之下兩度對女友施暴,不僅拳打腳踢、掐脖,甚至還被控用米酒瓶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北市一名楊姓男子因懷疑同居女友在酒店上班時與客人發生性交易,竟在盛怒之下兩度對女友施暴,不僅拳打腳踢、掐脖,甚至還被控用米酒瓶性侵。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傷害罪部分明確,判處楊男應執行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但對於「酒瓶性侵」部分,因告訴人前後說詞矛盾且缺乏醫學證據,法官認爲無法證明犯罪,最終不另爲無罪諭知。
判決指出,楊男與A女爲同居情侶,因不滿女友在酒店工作,於去年1月1日及7日兩度施暴。第一次,楊男在A女返家後質問她是否與客人發生性交易,A女否認仍遭楊男暴打,不僅徒手毆打胸腹、掐頸,更逼她張開雙腿,隔着褲子抓捏、腳踢下體。
一週後(1月7日),楊男再度失控,除拳打腳踢外,更持米酒空瓶狠砸A女小腿,導致她全身多處瘀挫傷。A女事後驗傷,確認有頸部結痂、四肢瘀傷等傷勢,最終決定報警提告。
A女指控,楊男在1月1日施暴時,不僅毆打她,還逼她脫褲,持米酒瓶插入陰道,造成外陰撕裂傷。但法官審理髮現,A女在警詢、偵查及法庭上的說法前後不一,警詢時稱楊男「先用酒瓶插入陰道,再徒手抓下體」,但若已脫褲,何來「隔褲」抓捏?就醫時僅向醫師表示「被拳頭和酒瓶打傷下體」,未提及遭酒瓶性侵。
傷勢部分,外陰撕裂傷屬「陳舊性傷痕」,無法證明是案發當日造成,且A女曾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不排除是其他原因所致。
此外,A女在事發後仍與楊男同住一週,直至1月7日再度被毆打才逃離,法官認爲若真遭酒瓶性侵,理應立即求救,因此認定此部分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楊男涉犯強制性交罪。
楊男最終被依兩次傷害罪各判5月徒刑,合併應執行8月,可易科罰金。至於性侵部分,因與傷害罪屬同一事實,法官不另爲無罪諭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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