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堰塞湖溢流災區 損失申報延長至年底
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創光復市區,許多志工及國軍官兵一起協助民衆清理家園及店面。(資料照片/範揚光攝)
樺加沙颱風釀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2日公告,今年9月及10月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的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且爲讓災民有充裕的時間整理家園及清點損失財產,災損申報期限也延長至12月31日,並調高個人書面審覈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
北區國稅局說明,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的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貨物稅、菸酒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廠商,9月出廠貨物應納稅額申報繳納期限,均展延至11月17日。
至於自動報繳營業稅的營業人於10月(資料所屬年月爲2025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的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也展延至11月17日,9月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營業稅繳納期限則展延至11月10日。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繳納期間在10月1日至10日者可展延至11月10日。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應於代扣稅款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截止日在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至11月17日。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月17日。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標的,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此外,各稅覈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9月23日至10月15日,展延至11月17日。其他應申報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9月23日至10月15日,同樣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繳納期限)至11月17日。
北區國稅局表示,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嚴重災情,爲讓民衆有充裕的時間整理家園及清點損失財產,災損申報期限延長至12月31日,並調高個人書面審覈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
其中書面審覈標準由30萬元提高至60萬元,申報不動產災損可依地方稅務局資料認定,車輛報廢則以監理單位資料認定,其他動產災害損失得憑村裡長、村裡幹事簽章證明的損失清單核認,免附證明文件。
北區國稅局也補充,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