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罷團鼓吹「遷戶籍投票」涉犯刑法 張斯綱:檢調不查?

726全臺大罷免投票日倒數計時,臺北市中山區公所的人員16日進行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的裝訂作業。(資料照片/黃世麒攝)

大罷免投票進入倒數,罷免藍委徐巧芯團體發言人Roger卻疑似鼓吹選民「遷戶籍支持罷免」,北市議員張斯綱指出,根據《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僞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爲投票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質疑罷團號召不住該選區的民衆遷戶籍參與罷免,傷害真民意更鼓吹犯罪,檢調不查嗎?

張斯綱表示,罷團發言人Roger去年12月在活動宣講中,公然表示「支持罷免」的其中一種方式是「遷戶籍」,如果有親朋好友可以遷戶籍的話,在地滿四個月就可以參與連署和最後階段的投票。

罷免藍委徐巧芯團體發言人Roger疑似鼓吹選民「遷戶籍支持罷免」,北市議員張斯綱指出,根據《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僞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爲投票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臺北市議員張斯綱提供/張珈瑄臺北傳真)

根據《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僞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爲投票者亦同。

張斯綱說,若僅是爲了支持罷免而遷戶籍並無實際居住,就是犯法,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罷團鼓吹犯罪,檢調不查嗎?立法委員是獲得各選區多數民衆的支持與認同而選出,罷團卻號召原本就不住在該選區的民衆遷戶籍來參與罷免、傷害真民意,這已經不是政治參與,而是政治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