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虐待將他全身脫光丟出家門 兒子氣炸不養75歲洗腎父
狠心虐待將他全身脫光丟出家門,兒子氣炸不養75歲洗腎父,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年近75歲的男子阿國(化名)有4個孩子,但是其中3個孩子,先前已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而他因洗腎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由於本身無法工作,難以繼續維持生活,因此請求兒子阿華(化名)按月給付扶養費用1萬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華指控,小時候與父親生活時,經常被父親毆打、施虐,曾被全身脫光丟出家門外,他長時間全身傷痛,後來被老師發現,還請同學帶他去擦藥。在他年近16歲時就開始打工賺錢,當時他就開始自主生活及支付家裡開銷,高中畢業後就去從軍14年。
他當軍人的期間,約有11年錢均由父親管理,如何花費掉他均不知情,到了從軍的第12年,他才自己管理金錢。而且父親愛賭博,多次勸阻無效,父親仍會以不合理的理由向他要錢。不滿父親在他年幼時有虐待行爲,且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爲,顯屬情節重大,請求准予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另外,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雙方對於阿華主張,關於父親阿國長期對他有家暴行爲,以及不當管教之事實均不爭執。而阿國從事送貨工作,月收入僅3萬元,需要負擔家計,已經沒有餘力支付父親阿國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等事實也未爭執。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兒子阿華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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