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男友凌虐5歲兒!電擊+膠帶封嘴...陽臺罰站整夜 惡母下場曝
▲臺南高分院認定林男與蔡女聯手凌虐男童,不採信其「只是管教」說法,二審駁回上訴,仍維持判刑9月。(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一名5歲男童遭母親蔡女與同居林男長期虐待,不僅被鐵衣架打傷、電蚊拍電擊、口鼻被膠帶封住,還曾被雙眼矇住強迫站上高椅子,重摔落地致全身瘀傷,臺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幼童身心發展罪等判兩人各9月徒刑,林、蔡不服提上訴,臺南高分院認原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林姓男子(33歲)與蔡姓女子(28歲)在2024年4月至7月間同住臺南善化,蔡女育有男童一人。期間兩人以不求人、鐵衣架、拳頭等毆打男童,甚至使用膠帶封住嘴巴、玩具手銬捆綁手腳,並曾讓男童在陽臺罰站過夜。某次更以布條矇住雙眼,要他站上高椅半蹲,導致跌落受傷。
社工在案發後介入發現男童全身多處新舊瘀傷,包括臉部、背部、腹部、四肢等,立即安置並通報檢警。全案由臺南地檢署提起公訴,並經社會局與醫師會勘,確認男童遭長期身心虐待。
臺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第3款之「傷害兒童身心發展」罪,判處林、蔡各9月徒刑。2人認判刑過重不服上訴,希望改判6月。臺南高分院審酌證據後,法官仍認爲男童年僅5歲,無編造能力,相關供詞、對話紀錄與傷勢相符,且行爲顯與教育目的無關,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刑無不當,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兩被告辯稱只是「不當管教」,法官不採信。醫師報告亦顯示男童情緒反應異常,經評估符合兒少法所稱「妨害身心發展」。考量兩人坦承部分行爲,一審量刑時已有斟酌,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