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農信大變革!25家機構合併組建河南農商行,2.58萬億資產如何盤活?
本報記者 郭建杭 北京報道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覆同意籌建河南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農商行”),批覆顯示,此次參與組建河南農商行的機構包括河南農商聯合銀行、滎陽利豐村鎮銀行以及鄭州、新鄉、濮陽、濟源等市的23家農商銀行(農信聯社),共計25家法人機構。
截至2024年12月末,河南農信系統資產總額2.58萬億元,從資產規模來看,河南農信系統在全國各省農信系統中處於中上水平。
農信系統改革專家陳星潤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省級統一法人改革的核心在於‘以省級信用取代分散的信用體系’,藉助行政力量重新構建金融資源的分配機制。然而,在此過程中,必須對三個主要矛盾保持警覺:行政干預與市場機制之間的張力、追求規模效益與控制管理成本之間的權衡、歷史遺留問題與激發創新活力之間的衝突。改革的最終成效將依賴於省級法人機構在市場化進程中的深入程度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而非簡單地演變成‘第二個省聯社’。”
一波三折
回顧河南省農信系統改革過程可知,其改革歷程“路長坎多”。2023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在《河南省2022年財政工作綜述》中明確,籌資60億元推動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2023年11月河南農商聯合銀行開業;2024年7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印發紮實推進2024年下半年經濟穩進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該通知中正式提出推進河南農商行組建,並統籌推動中小銀行機構清收不良資產、清理問題股東以及多源補充資本。
從最初組建河南農商聯合銀行到組建河南農商行,對於河南農信系統改革模式的變換原因,多個業內觀點指出,省聯社改革方案一般是在改革啓動之初就已確定,而隨着不同行社的資金實力、股權調整推進難度不同等原因,可能會通過“兩步走”的方式進行系統改革。
根據監管批覆信息顯示,25家法人機構所有債權和債務由組建後的河南農商行承接,25家法人機構自清產覈資基準日至河南農商銀行開業期間的經營損益,由成立後的河南農商行全體股東享有和承擔。
實際上,農信改革的初衷之一就是化解部分中小農商行風險。《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4)》中提出,加快推進少數高風險中小銀行相對集中的省份制定並落地實施改革化險方案,推動中小銀行迴歸本源和主業,立足地方開展特色化經營,推動其在規模、結構、區域佈局上更加合理。
在組建省級農商行後會通過哪些具體方式來化解風險?陳星潤認爲,首先,實現資源集中,消除風險孤島現象。原有的縣級行社各自獨立運作,導致風險無法在區域間轉移或共同承擔。省級統一法人後,能夠集中撥備資源、統一調配資本,通過省級層面發行專項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手段,有效緩解風險。其次,提升風險控制能力。省級總行建立統一的風險管理系統,制定統一的流程和標準,規範風險管理行爲,增強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能力,避免地方人情因素影響信貸決策。最後,阻斷風險傳導路徑。原有的分散法人結構導致的擔保鏈、資金違規拆借等問題得以解決,省級法人能夠對高風險機構採取果斷措施以求生存。
截至記者發稿,河南省農信聯社方面未回覆相關採訪。
原股東股金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
河南省農信聯社方面暫未公開未來河南農商行的發起人及股東構成等相關信息,但業內普遍關注新組建的省級農商行的股東構成。
陳星潤告訴記者,通常情況下,組建的省級農商行新股東的構成原則主要體現爲“以國有及地方資本爲主導,民資爲補充”。具體而言,第一大股東通常爲省屬財政平臺或金融控股集團;而民營資本的補充,單一民企的持股比例受到嚴格控制,通常不得超過5%,並且必須滿足“無實業關聯、純財務投資”的條件。
此前各省農信聯社改革情況顯示,遼寧農商行的第一大股東爲遼寧金控,中國信達以及某國有銀行則參與了山西農商行的組建。
河南農商聯合銀行的股東結構顯示爲: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1.67%)、河南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33%)、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其中,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由河南省財政廳100%持股,河南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100%持股。
根據此次監管批覆顯示,參與組建河南農商行的這25家法人機構原股金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
陳星潤告訴記者,在農信機構的改制過程中對於不同情況的原股東股金的處置方式有所不同。通常來講,對於合規的股東股金將按照1﹕1的比例轉換爲省級農商行的股份;對於不符合資質的股東,如涉及股權代持、涉訴等情況的股東,實施“原價回購+補償利息”的政策,如某中部省份向原股東給予原價回購股金,以及年化4%的利息補償等政策。此外,如果原來的法人機構改革期間存在股權質押或訴訟糾紛的情況時,則對於高風險股權採取不同的處理策略。
目前涉及組建河南農商行的25家機構中,多家機構還面臨原股東的股權質押凍結等情況。
陳星潤指出,對於已質押的股權,若質押權人爲外部金融機構,則由省級聯社出面協調,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承接相關債權;若質押股權用於內部融資,如股東爲了向本行貸款而質押股權,則直接以股權抵償債務,並相應註銷股份。
“此外,對於涉及訴訟糾紛的股權,司法凍結的股權暫時不計入新銀行的股本中,並設立‘待清理股權池’,如某省在農信改革中預留5%的股本用於後續的股權置換。對於確權存在困難的股權,一般由省級財政先行墊資回購。”陳星潤進一步指出,“對於一些法人機構的股東違規代持或超比例持股的情況,從此前的經驗來看,首先會公開要求實際控制人進行申報;其次,對於不配合申報的主體,按照評估價的70%強制收購;最後,新設立的省級農商行與舊法人機構簽訂風險切割協議,明確以改制基準日爲界,此前的風險由原股東承擔。對於歷史不良貸款,採取‘新老劃斷+分級計提’的處理方式。”
(編輯:朱紫雲 審覈:何莎莎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