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創新應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加大財政資金支持產業發展力度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創新應用管理實施辦法》。其中提到,市政府加強對智能網聯車輛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建立監督管理聯合工作機制,制定並落實相關產業政策和工作措施,建立多層次產業技術創新體系,以測試應用促進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全產業鏈發展。各區、縣(市)政府應加強領導,加大財政資金支持產業發展力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車輛上路通行的日常監管和聯網改造、數據治理等必要的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創新應用管理實施辦法

爲規範智能網聯車輛創新應用,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根據《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促進條例》(以下簡稱《促進條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准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5〕45號,以下簡稱《產品管理通知》)、《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以下簡稱《管理規範》)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智能網聯車輛產業發展、推廣應用,以及對搭載《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中L3級以上自動駕駛系統的車輛(包括智能網聯汽車和功能型無人車)上路通行監管等工作。

(二)市政府加強對智能網聯車輛管理工作的領導,依法建立監督管理聯合工作機制,制定並落實相關產業政策和工作措施,建立多層次產業技術創新體系,以測試應用促進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全產業鏈發展。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協調解決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事項。市郵政管理局負責督促快遞企業落實智能網聯車輛在快遞領域應用的安全責任。

(三)各區、縣(市)政府應加強領導,加大財政資金支持產業發展力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車輛上路通行的日常監管和聯網改造、數據治理等必要的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二、測試與應用條件

(一)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應用主體應符合《管理規範》規定,開展L4級以上測試應用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實時交互、視頻監控、網絡監測、異常檢測預警、決策引導、行駛數據匯聚存儲等功能的遠程監控平臺;

2.建立完善的通信系統,保障車輛與遠程監控平臺實時移動通信;

3.具備實時監控能力,1臺車輛應配備1名遠程安全員監控,超過10萬公里道路測試或創新應用里程,其間未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行爲、且未發生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或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向工作組申請由1名遠程安全員監控多臺車輛。

(二)智能網聯汽車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搭載L4級以上自動駕駛系統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備“自動駕駛”和“遠程控制”兩種模式,能夠接受來自遠程監控平臺的引導決策等控制指令;

2.具備數據緩存功能,在發生數據傳輸障礙等情況時能夠將相關數據、信息存儲在車端。

(三)功能型無人車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和用於道路測試、創新應用的車輛,應當符合《促進條例》有關規定,相關技術能力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尺寸、質量、性能、安全員等)由市經信局根據產業發展趨勢另行制定。

(四)市經信局會同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年度運行情況開展評估,並向社會發布評估報告,具體評估辦法另行制定。

(五)測試主體、應用主體應嚴格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急處置指令,提供安全員聯繫方式等必要信息,協助市公安局開展安全管理。

三、智能網聯汽車管理

(一)搭載L4級以上自動駕駛系統的智能網聯汽車開展道路測試的,測試主體應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無駕駛人能力評估報告,在申請區域或路段完成車內配備安全員的單車測試或應用不少於1000公里(規定連續里程,其中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里程佔比不高於30%)、時間不少於240小時,未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行爲、且未發生承擔主要以上責任或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在車輛執行最小風險策略前無人工干預(緊急接管人員觸發安全策略除外)和人工接管,緊急接管人員通過遠程監控平臺觸發安全策略的次數不高於1次/百公里。

(二)智能網聯汽車進行創新應用前,應經過試運行階段,在試運行階段中,可以搭載探索商業模式所需的人員或者貨物,但應提前告知搭載人員及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相關風險,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試運行階段結束後應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創新應用能力評估報告。開展創新應用試運行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申請區域或路段進行累計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爲、且未發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開展創新應用正式運行的,車輛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申請區域或路段完成單車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創新應用試運行,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爲、且未發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用主體除提交《管理規範》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創新應用方案,其中創新應用的區域或路段不得超出試運行階段的範圍。向不特定對象收取費用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佈有關計費規則,並向市經信局報告,由市經信局通報有關部門;

2.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制度和預案中應建立健全服務評價體系和投訴處理制度。

四、功能型無人車管理

(一)功能型無人車(按車型計)初始開展道路測試前,測試主體應確保車型由第三方機構在測試區(場)等特定區域進行不少於100公里的實車測試(含自動駕駛功能),符合相關標準規範。同時,按車輛數不低於10%的標準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行駛適應性評估報告,報告中應明確車輛設計運行範圍與進行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內各類交通要素對應關係。

(二)測試主體、應用主體按規定及時將安全性自我聲明中載明的路段或區域告知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經信部門,市公安局、市經信局定期公佈屬地部門監管情況。

(三)對初始申請創新應用的功能型無人車,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申請路段或區域進行不少於100小時或500公里的道路測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爲、且未發生因車輛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

五、牌照申領與批量確認

(一)測試主體初始申請開展道路測試前,應提供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車型檢測報告和車輛一致性報告,每個車型測試車輛不超過50輛。

(二)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已開展道路測試、創新應用的,累計不少於1200小時或10000公里,未發生因車輛技術、設備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需要在同一道路測試、創新應用區域內增加同一階段、符合三同(即車輛型號、自動駕駛系統、系統配置均一致)要求的車輛,可以向市經信局提出批量確認申請。市經信局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按不低於車輛數量10%的比例進行一致性抽查,並會同工作組進行確認。

(三)測試主體、應用主體應按照《促進條例》規定取得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獲得國家准入的智能網聯汽車,可憑準入相關材料直接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確認。安全性自我聲明得到確認後,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向市公安局申領行駛號牌,功能型無人車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向市經信局申領車輛識別標牌,其中車輛識別標牌的有效期原則上道路測試不超過12個月、創新應用不超過24個月。

(四)安全性自我聲明有效期屆滿後,測試主體、應用主體可憑車型自動駕駛功能檢測報告、交通違法行爲證明、階段總結等材料向工作組申請重新確認。

六、監督管理與容錯

(一)我市建立智能網聯車輛監測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智能網聯車輛應取得管理平臺接入證明,具體交互參數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經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另行制定。

(二)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測試主體、應用主體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分析報告報送市公安局和市經信局。

(三)在開展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管理工作中出現失誤,符合下列條件的,對有關部門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

1.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2.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3.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七、附則

(一)本辦法中智能網聯汽車、功能型無人車定義與《促進條例》一致。

(二)第三方機構應爲國家認可的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中心,對測試、檢驗檢測結果真實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車型自動駕駛功能檢測報告有效期不超過36個月。

(三)車輛生產企業(含授權的銷售公司)應主動向用戶提供真實、全面的自動駕駛等級、能力等信息,不得虛假、誇大宣傳,並提供完善的售後及應急保障服務;對於符合《產品管理通知》要求的產品(含L2級),按規定向國家部門和平臺報送數據,並同步通過管理平臺向市公安局、市經信局報送。

本辦法自2025年7月7日起施行,由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智能網聯車輛測試與應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辦函〔2023〕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