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託管出意外,誰該爲醫療費“埋單”?
近年來,託管中心逐漸興起,越來越多的家庭將孩子送到託管中心。那麼,孩子在託管期間不慎受傷,責任由誰承擔?近日,韶關市始興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始興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在託管中心發生的身體權糾紛案。
據悉,小明和小勇(均爲化名)兩人同爲某託管中心的託管學生。某天午託自由活動時間,兩人在玩遊戲的過程中,鑽入桌子底下爬行,小勇在前,小明在後。爬行過程中,小明的牙齒磕碰到地面,因此受傷。受傷後,託管中心通知了雙方家長。次日,小明家長帶着孩子前往市口腔醫院,並在之後日子裡多次往返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2359.82元。因無法就賠償費用協商一致,小明家長將小勇及其家長、託管中心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小明與被告小勇均作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已經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應當認識到在教室桌子底下空間有限的情況下,一前一後爬行追逐會不小心造成危險。由於小明的牙齒受傷確實是與小勇在玩耍的過程中造成的,小勇的行爲與小明的傷情存在一定因果關係,被告小勇作爲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其系未成年人,民事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即被告小勇父母承擔。小明在爬行時更應注意前方是否存在危險,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因此,小明也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小明與被告小勇均爲未成年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本案中,託管中心老師已經發現學生的行爲具有危險性,雖有提醒,但未進行到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因此,被告託管中心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始興法院酌定託管中心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小明父母和小勇父母各自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經認定,原告主張的合理損失即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335.82元,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小勇賠償1292.16元,被告託管中心賠償2892.91元。
法官提醒
學生課間嬉鬧難免會發生意外,託管中心作爲教育機構不僅要加強上課期間的管理職責,更應加強在課間活動時間的管理,儘量避免意外事故發生。同時,家長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導其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安全防範意識的責任,將未成年人送至託管中心學習,不意味着將監護職責全部轉移給託管中心,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南方工報 謝素芬 丘丹妮)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