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高科技企業投資美國 恐涉及國安法(吳景欽)
因應美國對臺的關稅政策,總統賴清德擬擴大對美投資,尤其是電子、通訊等產業,實會涉及核心關鍵科技外泄之刑法,若一律放行,恐使此等規範形同具文。(資料照/顏謙隆攝)
總統賴清德,向國人發表8分鐘的信心喊話,並提出五項措施,以因應美國對臺的關稅政策。而這其中的擴大對美投資,尤其是電子、通訊等產業,實會涉及核心關鍵科技外泄之刑法,若一律放行,恐使此等規範形同具文。
對科技技術外泄之保護規範,最主要爲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即法定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害營業秘密罪。惟此刑罰不重,更屬告訴乃論之罪,故於現實面,被害的企業,往往僅是以刑事告訴來達成民事賠償的目的,嚇阻效果自然有限。尤其此法條,並無依據營業秘密的等級而有不同的法定刑,若有涉及國防秘密與經濟秩序者,卻完全委由私人企業自行衡量是否提起告訴來達成民事和解,實等同將國家安全置於私法自治的談判桌上,致凸顯此罪的嚴重缺陷。
故爲彌補此等缺漏,立法院於2022年修正國安法時,就採取層級化的保護體系,即於國安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只要爲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來竊取、侵佔、泄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等侵害行爲,即可處五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又根據同條第2項,若是將此等技術於境外使用,則可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凡此重罪,因涉國家安全,自非屬告訴乃論。至於不屬核心關鍵技術的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爲,仍依營業秘密法爲規範。
惟如此的層級化保護,因法定刑落差極大,如何認定所謂核心關鍵技術,勢必成爲法庭爭議的重點。只是根據國安法第3條第3項,對於核心關鍵技術的界定,如國際公約、國防安全、國家關鍵基礎建設、提升國家競爭力等,皆廣泛無邊,等同空白授權由主管機關來決定,這就難免於恣意與專斷,致踩到罪刑明確性之紅線。
而依據國安法之授權,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訂定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雖要求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必須組成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來爲審議或變更,或可降低恣意性。惟在召集人爲國科會主委,且委員由其聘任下,此等委員會能否堅守中立性與客觀性,而非爲特定政策爲解套,實也會有疑問。
以去年底,由國科會修正,並由行政院公佈的第二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就新增10項,使總項目達32項,除涉及農業與複合材料約6、7項外,其他如太空科技、量子科技與人工智慧技術等,皆與晶片產業有關。故類如臺積電的先進製程市佔率達九成,且處於龍頭地位下,對美國投資案,要說不碰觸到核心關鍵技術之外流而無涉國安法,雖不能說是癡人說夢,顯也是自我安慰之想法。
只是就算臺積電投資美國案,可能涉及國安法,但在覈心關鍵技術專屬國科會爲判斷與解釋下,檢察官基於專業之尊重,實也不可能爲訴追。故關於核心關鍵技術,若因流向國家不同而爲不同解釋,當初爲防止高階研發人才及技術外流,而於國安法所建立的防火牆就出現破口,我國所處的技術優勢地位,也將因此喪失。
(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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