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淘金”挖出9個籃球場巨坑!11名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齊魯網·閃電新聞8月18日訊“他們說有正規手續!”庭審中,被告李某某反覆申辯。2023年5月12日,一起因盜採海砂引發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案正在公開審理。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庭展示的數據觸目驚心:4650噸的盜採海砂,3717平方米的海牀損壞面積,相當於9個標準籃球場……原本平整豐饒的海牀被挖出巨大坑洞,成爲海洋亟待癒合的傷疤。
面對11名被告“不知情”“被矇騙”的辯解,青島海事法院合議庭抽絲剝繭,最終以一份穿透非法採砂全鏈條的判決,確立了運輸者、收購者與採砂者構成共同侵權的裁判規則。
海警深夜出擊數千噸“海底黃金”被非法流轉
近年來,爲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管理,國家嚴控海砂開採,海砂供應形勢趨緊,價格上漲迅猛。而青島近海擁有優質的海砂資源,由此吸引了一批鋌而走險的“淘金者”。
2020年11月,青島董家口海域的深夜暗潮洶涌,三艘船舶正在緊張作業,採砂船將巨型“吸管”插入海底,海砂被源源不斷抽入船艙,不遠處,運輸船正在等待時機將盜採的海砂轉運上岸。
當海警的探照燈劃破黑夜,2600噸海砂在船艙內暴露無遺,另有2000噸海砂已經轉運完成,流入非法交易鏈條。
這些每噸市價近70元的“海底黃金”,在這條“盜採——運輸—收購—銷售”的完整黑色產業鏈中快速變現:4人負責組織策劃,2人充當中間聯絡人,2人提供採砂船,3人進行運輸收購。
後經專業機構鑑定,盜採行爲導致海牀結構嚴重破壞,受損面積達3717平方米,相當於9個標準籃球場。這不僅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流失,更嚴重的是,採砂區緊鄰航道,海底地形的變化會破壞海洋生態系統平衡,可能引發航道偏移、海岸侵蝕等一系列連鎖災難。
生態修復具有持續性不能因時間流逝而逃脫責任
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六十四條規定,禁止在嚴格保護岸線範圍內開採海砂。依法在其他區域開發利用海砂資源,應當採取嚴格措施,保護海洋環境。載運海砂資源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海砂開採者應當爲載運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他們說有正規手續!”庭審中,被告李某某反覆申辯。
這名負責採砂船監督作業的被告,和多數參與者一樣,手持所謂的“清淤項目”文件。但法庭調查很快擊潰了所謂“合規”的謊言。
根據船舶歷史軌跡及證人證言,案發時涉案船舶並未在工程施工地點,更重要的是清淤工程並不需要採砂船,被告以“清淤”之名行“盜採”之實,這些文件實爲精心僞造的“護身符”。
審判庭上,11名被告各執一詞——
“我就是每天拿500元工資打工,對違法性毫不知情”
“我只是介紹人,而且沒有獲利”
“我有租船合同,我只是中介而已”
對此,合議庭嚴格遵循程序,對每一條抗辯均予充分關注,當庭覈對各項證據,“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打海砂,爲什麼還要幫忙聯絡船舶?”“簽訂合作採砂協議時,爲什麼沒有核對《採礦許可證》《海域使用權證》等合法手續?”……
一件件鐵證,穿透了參與盜採海砂者們自我麻痹的幻覺。承辦法官呂延銘深知只有做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明,才能真正讓他們心服口服。
當被告伍某辯解“看到政府紅頭文件才合作”時,呂延銘直指核心:“清淤和採砂性質截然不同,作爲專業船舶中介,覈實《採礦許可證》《海域使用權證》既是義務,也是行業底線。”
當被告薛某提出質疑:“採砂的深坑可以自然填平,何必賠償?”呂延銘嚴正迴應:“生態修復具有持續性,違法者不能因時間流逝而逃脫責任!”
法官的釋法明理,讓被告陷入深思。“海洋不是任何人的私產,是每個人賴以生存的根基。”法庭上,這句話擲地有聲。
運輸、收購者納入共同侵權!徹底斬斷利益鏈條
面對錯綜複雜的盜採鏈條與觸目驚心的生態損害,司法不僅要實現個案正義,更要織密制度之網,達成懲治違法與生態修復的雙重目標。
合議庭仔細梳理海砂檢測報告、船舶軌跡、交易記錄、訊問筆錄、海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等各類關鍵證據。最終決定,將運輸、收購者納入共同侵權,徹底斬斷非法盜採海砂的利益鏈條!
“王某某等4人在未獲取《採礦許可證》《海域使用權證》的情況下,爲謀取非法利益謀劃並組織他人開採海砂;伍某等2人明知案涉行爲系以‘清淤’名義進行盜採海砂,仍參與組織聯絡;陳某某作爲採砂船實際經營人,未盡義務審查覈實便提供船舶;顧某某作爲採砂船管理人員,明知是非法採砂仍參與其中……”
上述8人共同參與了非法採砂行爲,應承擔連帶責任。而辛某某等3人蔘與涉案海砂的運輸收購,均未盡到審查海砂來源的注意義務,與採砂者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其各自運輸收購範圍內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2024年4月,青島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某等8人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恢復費用368014元、恢復期間損失9466元和預防措施費用73603元;辛某某等3人於各自運輸收購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024年10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只是收砂也算犯法嗎?”被告薛某在最後陳述中的困惑,恰是本案的深遠意義所在。
判決書用一萬七千字爲社會公衆劃出了清晰的法律紅線:“當運輸船明知無合法來源仍予轉運,當收購方不見許可證照常付款,其行爲便與採砂者共同損害了海洋生態環境,必須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地質調查局青島海洋地質研究所副所長印萍說道:“這次判決在海洋生態保護領域清晰確立了‘全鏈條共同侵權’的裁判規則,實現了從單一打擊盜採環節到全流程治理的司法理念升級。精準打擊了非法採砂產業鏈中各環節參與者‘搭便車’的僥倖心理,使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從‘末端打擊’邁向‘源頭預防與全鏈條治理’的新階段。判決中對生態損害的科學量化及責任承擔的精細劃分,也爲類似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可複製的‘海事司法樣本’。”
一份判決,守護的不僅是3717平方米的海牀,更是人與自然共生共榮的法治基石。
正如承辦法官所言:“每粒非法盜採的海砂,都在透支海洋的生命。司法既要斬斷‘盜採—運輸—收購—銷售’黑色利益鏈,更要讓每個環節的參與者看清責任邊界,構築起‘不敢盜、不能盜、不想盜’的海砂治理新格局。”
閃電新聞記者 錢煒 通訊員 婁雅靈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