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2.2億被判死緩,終身監禁不得減刑

2025年7月14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

法院對被告人駱玉林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追繳在案的駱玉林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駱玉林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億餘元。

此外,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爲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駱玉林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內幕交易罪。駱玉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內幕交易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鑑於駱玉林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駱玉林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簡歷顯示,駱玉林,男,1958年8月生,漢族,河南新野人,研究生學歷,1976年9月參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駱玉林曾長期在青海省工作,曾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青海省財政廳副廳長,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省委企業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等職。2004年駱玉林任青海省副省長,2005年兼任西寧市市長,2008年任青海省副省長、省國資委主任,2010年任青海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2013年任青海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等職。

2015年,駱玉林離開青海,進京出任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2023年5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駱玉林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2023年11月16日,駱玉林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駱玉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活動;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通報還稱,駱玉林私慾膨脹,唯利是圖,長期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向多名私營企業主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生活腐化墮落,家風不正,治家不嚴,對家人失管失教;毫無紀法底線,公器私用,以權謀私,與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氣,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駱玉林犯下內幕交易罪獲刑。目前,省部級幹部中被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訴或者判刑的便有招行原行長田惠宇、中儲糧原副總經理徐寶義、安徽省原副省長陳樹隆、安徽省原副省長周春雨、三亞市委原書記童道馳、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證監會原副主席姚剛、國家安全部原副部長馬建、內蒙古自治區原副主席白向羣等多人,且多數失足在證券交易上。

比如,2024年2月,招行原行長田惠宇被判死緩,通報提到,田惠宇身爲證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相關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或者泄露相關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非法獲利807萬餘元。

2023年6月,中儲糧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寶義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內幕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通報提及,徐寶義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在該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買賣該證券,買入證券成交額共計467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