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涉地下匯兌一審判11年8月  二審開庭堅持否認犯罪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及地下匯兌218億餘元,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6日首次開庭,提訊羈押中的郭哲敏(見圖)。(郭吉銓攝)

「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及地下匯兌218億餘元,一審依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罪,判郭11年8月徒刑,上訴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開庭,郭哲敏說沒有在臺灣經營博弈,也沒有做地下匯兌,他是被人誣陷、栽贓,希望法官還他清白。庭末法官諭知全案候核辦,郭還押看守所。

判決指出,郭哲敏爲AE集團負責人,2018年起至2022年底,研發線 上賭博網站「包網平臺」出租給大陸、香港與東南亞賭博業者,業者 預繳額度費用即可開通串接在平臺上的博弈遊戲與出金系統,集團則 向賭博業者抽成結算盈利,由杜韋蓁負責記帳,獲利約35億7943萬餘 元。

郭哲敏爲使博弈的不法所得能使用,再利用AE集團地下匯兌,將不 法利益匯回臺灣,並提供有需要匯兌的客戶使用,檢方估計從事地下 通匯4年、經手金額高達218億839萬餘元,最後郭再以人頭公司等方 式洗錢轉成合法收入,獲利1億2666萬餘元。

一審審酌郭哲敏否認犯行,爲圖個人私利 分別共同提供賭博場所及聚衆賭博,又非法辦理地下匯兌,掩飾犯罪 所得,妨害我國金融交易秩序,應予處罰。合議庭認定郭哲敏爲全案 首謀,且洗錢金額已達1億元以上,認定郭違反銀行法「非銀行不得 經營匯兌業務」罪,還觸犯賭博、洗錢與組織犯罪等罪,從重依違反 《銀行法》判處11年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