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救災不能進入民宅? 法界人士引「這法條」質疑賴清德

賴清德總統11日再度南下臺南七股、將軍、學甲等地視察災後復原進度,災民當面向賴請求國軍協助清運家中毀壞物件。(郭良傑攝)

丹娜斯颱風日前重創臺南、嘉義沿海地區,賴清德總統南下臺南視察災後復原進度。賴清德表示,法律規定,「國軍是不能進去民房」。對此,法界人士廖震指出,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的即時強制,行政機關爲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爲即時強制,方法包括「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丹娜斯颱風日前重創臺南、嘉義沿海地區,賴清德總統8日纔到臺南勘災,11日再度南下臺南七股、將軍、學甲等地視察災後復原進度。災民當面向賴陳情,表示許多高齡災民無力清運家中毀壞物件,希望國軍幫忙。

賴清德表示,法律規定,「國軍是不能進去民房」,因爲過去的歷史裡面,有發生很多不愉快的經驗,後來民主化以後,法律規定,國軍當然能幫忙民衆救災,救災也是國軍的任務之一,但不能進入民房、私人財產。所以市政府、區公所、民政局、義警義交義消,平常都有在做善事,大家集合起來,趕快人力調出來,趕快把問題解決。

對此,法界人士廖震日前在網路直播節目《廖震談時事》提到,根據《國防法》第2條,有規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第3條規定國防爲全民國防,包含「執行災害防救」。

舊的《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民國111年5月24日,《災害防救法》全盤修正,上述規定改列爲第35條,主要增加原住民的規定,其餘內容沒有不同。

民國111年11月另制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7條至第13條、第17條,規定關於國軍協助災害防救。特別於第11條第2項,國軍應於受命後10分鐘出發執行救災任務。

廖震表示,以上條文並沒有總統所稱「法律規定國軍不能進去民房」。換言之,並沒有在任何條文看到有明確規定,國軍救災不得應人民請求進入民宅。

此外,廖震強調,根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的即時強制,行政機關爲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爲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之方法依照同條第2項第3款,包括「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因此,廖震直言,國軍爲了救災可不可以進入民宅?如果救災也不容許國軍進入民宅,則於緊急情況時災民若欠缺自救能力,需他人扶持協助,如何才符合《行政執行法》第36條?到底是哪一條規定,災害防救時國軍不能進入民宅?《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又如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