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懲罰新規上路 士兵罰站「一天最多2小時」

▲國防部公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規定士兵罰站不得超過2小時。(資料照/國防部)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國防部5日正式公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規定對士兵罰站應選定適當地點、考量身體狀況,且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也不得於奉準休假、外(散)宿期間、晚上9點至翌日上午7點、中午休息時間或軍艦航行中執行。

「陸海空軍懲罰法」去年8月大幅修正,將平時、戰時懲罰權責事項改授權國防部另行訂定。國防部5日公告修正,除將評議會修正爲「懲罰諮詢會」,也修正調查、懲罰程序,增訂「剝奪」、「減少退除給與」、「罰款」、「廢止起役」(取消志願士兵入伍資格,一定期間內不得再申請志願入營)懲罰種類等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施行細則新增,受懲罰人在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當天服裝穿着及作息等內部管理規範,且應配合單位執行任務或勤務;如遇緊急狀況而有請假之必要,必須經權責長官覈准後,才能離營外出。

根據施行細則,對士兵處以罰站,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超過2小時,也不得在奉準休假、外(散)宿期間及晚上9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中午休息時間執行;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

另外,若處以超過2個月本俸薪額的財產懲罰等,根據規定,本俸(薪額)認定,以懲罰令發佈日或受罰人服役期間最後一次所領薪餉法定本俸(薪額)爲準。爲避免罰薪月數超過受罰人剩餘役期,造成執行困難,罰薪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不得超過受罰人階級法定最大服役年限,或剩餘法定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