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航天局發佈關於加強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月21日,國家航天局官網發佈《關於加強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系統性地對商業航天項目全壽命週期質量監管作出明確規定。新規旨在提升商業航天項目質量水平,規範行業管理,促進有序發展。

有關部門(單位),各商業航天企業:

爲提升商業航天項目質量水平,推進商業航天質量管理規範化,促進商業航天有序發展,依據我國現行航天活動相關政策法規,現就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本通知適用於商業航天項目的研製、生產、試驗、發射、運行、服務、回收、退役處置等全壽命週期活動的質量監督管理。

本通知所稱的商業航天項目,是指未列入國家和軍隊科研計劃,未使用中央財政資金,依照市場模式,由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法人或自然人投資實施並由其承擔主體責任和風險的航天項目,其他類型航天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監督管理的基本目標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通過構建行業主管部門、項目發包方、項目承擔方及第三方專業機構共同參與的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完善行業質量生態,對商業航天項目質量形成、保持、恢復和改進等過程實施監督和管理,嚴格把控商業航天項目質量風險,實現預期目標。

(三)堅持高質量發展要求,追求卓越、創新發展,樹立質量就是效益的理念,遵循統籌推動、完善生態、有序監管、持續改進的原則,不斷提升商業航天項目質量效益。

(四)國家有關部門負責指導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商業航天項目的質量監督管理相關政策和標準規範,完善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和機制。

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是商業航天項目質量責任主體,負責商業航天項目全壽命週期活動的質量管理以及自我質量監督。

商業航天項目發包方是商業航天項目質量風險影響的主要相關方,可根據具體風險程度,有選擇地策劃並實施對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的外部質量監督活動。

第三方專業機構受委託承擔對商業航天項目的質量複查、獨立評估、質量監理以及監督評價等相關工作。

二、關於質量管理體系

(五)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並運行可覈查的質量管理體系,對其承擔商業航天項目全壽命週期活動實行有效的質量管理,將質量要求落實到商業航天項目各個環節,實現質量管理與業務的有機融合和持續改進。

(六)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質量管理應當以提升能力、嚴控風險爲原則,開展質量基礎建設,建立質量信息系統,加強過程管控,確保全壽命週期活動的可追溯性。

(七)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當結合實際,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策劃,制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形成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方案。

(八)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當建立健全商業航天業務流程,明確其輸入、活動、輸出、資源、績效指標等要素,確保各業務流程受控,確保質量管理體系穩定運行。

(九)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當對質量管理體系有效性進行評價,識別體系改進需求。

(十)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當根據商業航天項目質量情況、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結果等信息,查找質量管理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促進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改進。

(十一)鼓勵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開放試驗、檢測、評價、認證等質量工作資源,推動資源共享,實現優勢互補。

三、關於研製與生產

(十二)商業航天項目研製與生產質量管理的任務是保證商業航天產品質量及服務活動符合預期或規定要求。

(十三)商業航天項目應當通過有效的形式明確規定預期實現的質量要求、驗收準則和方法及質量責任,作爲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管理的輸入和基本依據。

(十四)涉及分包的商業航天項目,其整體質量工作由總承包方負責,分承包方應對所承擔任務的質量負責。總承包方應逐項傳遞或者細化質量要求,明確分承包方質量責任。

(十五)鼓勵商業航天項目研製與生產承擔方建立配套的制度文件體系及標準體系,制定標準優選目錄,積極貫徹實施行業公認的標準,使產品和項目符合國家和行業要求。

(十六)爲確保商業航天項目研製與生產過程質量,項目承擔方應當開展過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

研製過程應全面落實質量管理要求,可通過實施技術狀態管理,強化質量風險的識別與控制,安排必要的過程檢查、評審、試驗驗證和評估確認等活動,確保規定要求得到全面滿足。

生產過程應加強質量控制,可通過建立產品檢驗制度、批次管理制度和產品標識制度,實行工藝流程控制,保證產品質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

(十七)商業航天項目研製與生產承擔方應當依據相關標準,建立出廠評審規則和程序,明確出廠放行準則。

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當在產品出廠前,按照所建立的規則、程序和放行準則,對研製生產過程質量工作情況及其結果進行評審。

不符合出廠放行準則要求的產品不得出廠。

對於型號技術成熟度不高和首飛、復飛等飛行安全風險較大的商業航天項目,在產品出廠前,應在前述評審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排查重大質量隱患,管控任務風險。必要時,國家航天行業管理部門可組織開展獨立評估。

(十八)鼓勵商業航天項目的研製與生產承擔方建立故障報告、分析和糾正措施系統,對研製、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故障和質量問題開展歸零工作,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四、關於地面試驗

(十九)商業航天項目地面試驗過程實施質量管理的任務是確保試驗實現預期目的,並保證試驗人員、產品、設施設備和場所安全。

(二十)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根據各項地面試驗的潛在風險程度,策劃實施試驗過程的質量管理工作,以確保試驗活動滿足規定任務要求和相關安全生產要求。對試驗過程出現的質量問題,開展歸零工作。依託軍隊試驗設施開展的試驗按有關規定程序要求組織開展。

五、關於發射實施

(二十一)商業航天項目發射實施階段,由發射場區(任務)指揮機構按照質量體系文件要求,統一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工作,使產品質量受控、發射過程安全,任務達到預期目的。

(二十二)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根據質量管理要求和有關程序完成產品研製生產,按照《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促進商業運載火箭規範有序發展的通知》《關於促進微小衛星有序發展和加強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取得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後,方可按程序進場執行發射試驗活動。

(二十三)發射場區(任務)指揮機構組織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全面落實質量管理要求,組織總體和技術文件一致性審查,按照技術文件要求開展任務準備和實施工作,確保產品功能性能滿足指標要求。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在產品轉場、加註、發射等重大節點前,對產品是否滿足放行準則要求進行評審,必要時,可由受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獨立評估,爲發射場區(任務)指揮機構決策提供依據。

(二十四)產品在發射任務準備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開展歸零工作,對於發射任務準備期間暫不具備歸零條件的,應當形成不影響試驗或發射飛行的明確結論(事後完成問題歸零),爲發射場區(任務)指揮機構決策提供依據;產品在任務實施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導致發射失利的,視情由國家有關部門指導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完成歸零工作,歸零情況經國家航天行業管理部門認可後方可重新組織試驗或復飛工作。

六、關於在軌運行、服務、回收及退役

(二十五)商業航天項目在軌運行、服務、回收及退役過程質量管理的任務是確保在軌管理、應用服務持續滿足要求,在實現預期功能、性能要求的同時,不發生安全事故。

(二十六)商業航天項目在軌運行承擔方應當針對在軌運行活動落實質量責任,通過建立作業規範,加強操作培訓,對在軌運行操作人員和設備實施有效管理,滿足相關要求。

(二十七)商業航天項目服務承擔方應當針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確質量標準,通過建立規範化服務流程,配置服務資源,優化並不斷提升服務能力,保證服務質量。

(二十八)商業航天項目完成既定任務,滿足回收條件的,應保證回收過程的質量和安全,防止對其他在軌航天器、空間環境及地面安全造成不良影響。

(二十九)商業航天項目在軌運行產品達到使用壽命,項目承擔方應當對其實施退役,通過採取離軌、鈍化等處置措施,滿足國家有關空間碎片減緩政策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保障退役和處置過程的質量和安全。對未按要求實施離軌和報送相關信息的,國家有關部門可視情采取必要措施。

(三十)商業航天項目在軌運行、回收及退役活動中發生的質量問題,應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通報,按要求採取糾正措施,予以解決。

七、產品質量監督

(三十一)商業航天項目的產品質量監督應堅持獨立性、權威性、有效性、規範性、及時性的原則,以商業航天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爲基本依據。

(三十二)商業航天項目的產品質量監督包括用戶監督、承擔方自我監督和第三方監督。

商業航天項目的產品質量監督以現場質量監督爲主,可通過委派質量監督代表、質量監理或其他類型質量監督人員等方式進行。

(三十三)推動建立商業航天項目認證與評估機制,針對各商業航天項目的不同風險程度,開展分級認證與評估,提高商業航天項目質量管理有效性和效率。

(三十四)質量監督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通報國家有關部門,並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八、關於事故調查與處置

(三十五)商業航天項目發生質量事故時,承擔方應及時向地方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監管部門完成後續調查和處置工作。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誤報告。

(三十六)應對商業航天項目的事故開展調查。涉及嚴重經濟損失和安全的重大事故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活動。

(三十七)國家有關部門根據事故調查結果,對事故進行等級劃分。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他

(三十八)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質量責任實施終身追究制。

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職,導致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對商業航天項目質量問題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誤報告,造成嚴重後果;在商業航天項目中弄虛作假,隱瞞重大設計缺陷、製造缺陷、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在商業航天項目中提供假冒僞劣產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在商業航天項目中出具虛假數據或者結論等情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方專業機構與商業航天項目承擔方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或者僞造監督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十九)商業航天涉密業務的質量管理活動,應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有關要求,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國家航天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