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官專淫少年還錄像 得賠當年未滿14歲的國中生與家長80萬

國道警察局第九大隊前警務員鄭羽翔透過網路結識並性侵少年,27人受害,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起訴,鄭遭判刑8年1月定讞。其中1名被害人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鄭賠他和雙親共200萬元,臺北地院判鄭賠償少年40萬元、雙親各2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昨駁回鄭上訴確定。

鄭羽翔2022年9月初透過網路交友,將一名15歲少年帶至臺北市中正區某處公廁性侵,檢警獲報後根據被害人家屬指述,將鄭拘提到案。鄭承認與少年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不過檢警在鄭的電腦內發現有十多名穿國中制服少年的猥褻影像,2022年11月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鄭。檢方繼續追查,再發現還有其他少年也遭染指,追加起訴鄭的罪行,聲請北院併案審理。

高院更一審認爲鄭明知被害人都是少年,且多是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卻無法剋制私慾,經由網路與被害人等結識後,相約見面並與被害人性交、拍攝性影像,嚴重影響被害人身心發展,考量他犯後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分論判刑。判決確定後,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高院今年1月7日裁定應執行8年1月,最高法院駁回鄭抗告。

事件曝光後,國道警察局認爲鄭影響警譽,考績委員會決議將鄭記2大過免職,現已入監。

民事部分,其中一名被害少年主張在2022年間,鄭在臺南市一家汽車旅館內性侵他,過程中以手機拍攝性交影像,除侵害他的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及隱私權,也害他身心受創。少年的父母因心疼兒子,又須陪他對抗內心創傷,也請求鄭賠錢。

臺北地院民事庭認爲,這名國中生事發時還不到14歲,刑事判決也認定鄭羽翔犯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爲性交罪,判了3年4月徒刑,被害人與家長求償有據,判共應賠這家人80萬元。

鄭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爲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

國道警察局第九大隊前警務員鄭羽翔,透過網路結識並性侵少年,27人受害,被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判刑8年1月定讞,但他還得面臨民事求償。(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