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3生手癢!羽毛球拍揮石「打瞎同學右眼」 母子要賠242萬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15歲許姓國三生學生於學校上體育課時,隨手撿起石頭並用羽毛球拍揮擊,意外擊中同班盧姓同學右眼,造成外傷性白內障、黃斑部退化等重傷,矯正視力僅剩0.02,勞動能力受損近三成,終身影響就業與生活。盧男父母更因孩子突遭失明,精神受創嚴重。盧男及其父母分別向屏東地方法院請求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分別向許姓少年的母親應連帶給付182萬元、精神撫慰金各30萬元,法院判決許母未盡監督責任,須連帶賠償盧男及其父母共計242萬元。
判決書指出,15歲許姓男學生於民國2022年1月13日在校上體育課時,隨手拾起地上一塊石頭,以羽毛球拍揮擊,卻意外擊中同班同學盧姓男學生右眼,造成嚴重傷害。盧男不僅出現外傷性虹膜分離、外傷性白內障,還導致黃斑部退化,右眼視力矯正後僅剩萬國視力表0.02,終身視力受損。
盧男事後醫療支出雖僅1,380元,但因右眼失能,經鑑定勞動能力減損29%,預估至65歲前損失金額高達204萬6,762元(但僅請求102萬3,381元)。盧男因此失去正常的立體視覺與平衡感,不僅生活大受影響,未來在升學、就業甚至婚姻發展上,都將遭遇極大困難。
盧男父母更因此承受巨大的精神折磨。法院認爲,父母辛苦養育孩子至國中,本應迎接青春歲月,卻因這場意外突失一眼視力,必須陪伴兒子面對長期醫療、心理輔導及生活適應問題。除了日常照護負擔增加,他們還需額外投入心力安撫孩子的自卑與痛苦,對家庭造成沉重衝擊。因此,認定盧男父母同樣受到身分法益侵害,符合請求精神撫慰金的要件。
法院審理認爲,雖然許母辯稱事故發生於校園內,非其可直接監督,但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仍有監督及教養責任,難以免除連帶賠償義務。判決許男及其母親應連帶賠償盧男新臺幣182萬4,761元,並分別依不同日期起算利息,另須各賠償盧男之父與母親3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計金額達242萬4761元。
法界人士表示,該案也再次警示社會大衆,未成年人行爲雖出於無心,但一旦造成他人重大傷害,家長與監護人仍須依法承擔責任。唯有加強安全教育,讓孩子懂得行爲後果,才能避免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