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公安廳前局長369發子彈藏家裡 貪污被查...一審判刑12年

▲貴州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前局長施長征因貪污及私藏子彈369發,遭判刑12年。(圖/翻攝光明網,下同)

文/香港01

貴州省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昨(26)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施長征受賄、貪污、非法持有彈藥一案,對被告人施長征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以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10萬元。 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或返還被害單位;對涉案彈藥依法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23年,被告人施長征利用擔任貴州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直屬支隊政委、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承包、項目招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1911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2021年12月,施長征退休時將單位價值5萬餘元的茅臺酒據爲已有。施長征在貴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工作期間,未按規定上交子彈,將369發手槍彈私自存放在家中。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施長征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非法持有彈藥罪。其中,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較大,私藏彈藥危害性較大,依法應受到嚴懲。

鑑於施長征受賄犯罪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施長征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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