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若先動支718億 後續預算遭刪無法核銷恐違法
行政院認定立法院日前通過的新臺幣718億元新興計劃先行動支案,不符憲法及預算法規定。行政院官員今天表示,預算法規範政府不能在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且若機關真的按照動支案先行動支預算,一旦後續立院審議預算時刪減支出,導致機關已動支經費無法覈銷,行政部門將違法。
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編列2兆8623億元、歲出3兆350億元,其中新興計劃支出達2992億元。不過,總預算案至今未進入審議階段,立法院藍白黨團日前以人數優勢,二讀通過其中718億元新興計劃先行動支案。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上午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立法院通過的新興計劃公決案,只切割出718億元、38項計劃可先行動支,這史無前例,且只是「暫時同意動支」,並不符合憲法與預算法規定。憲法第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及條約案等之權。
行政院官員對記者進一步說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所議決的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而預算法第51條明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1個月前(即11月底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15日(也就是12月16日前)由總統公佈。
官員說,行政院已依預算法規定在去年8月29日將今年度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但立院遲未審議115年度總預算案,已違反預算法第51條規定。
官員表示,總預算必須經過完整的三讀程序,行政機關才能夠依法行政,立法院通過的718億元新興計劃先行動支公決案,只是「暫時同意動支」,但未來立法院審議預算時針對歲出仍有可能進行刪減,導致預算有高度不確定性。
若先行動支未審議的預算,後續預算卻被立法院刪除,官員說,根據預算法第25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爲投資的行爲,且各機關於預算未審議通過前執行業務的經費,如經立院審議結果有所刪減時,仍不得爲預算外支出。換句話說,審議前執行的經費加上未來預定使用的經費,絕不能超過立法院最後審議覈准的金額。
官員舉新興計劃中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執行計劃爲例表示,今年度共編列75.2億元,若預算遲未通過,交通部決定依立法院決議按各地方政府執行情形全數動支相關經費,但後續立院審議預算時如果刪減此支出,將導致已動支經費無法覈銷,造成行政部門違法。
官員呼籲,立法院應儘速審理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避免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執行預算、執行程度上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