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開展2025年度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服務工作指引》(國科火字〔2022〕67號)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關於開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的通知》(工企業函〔2025〕137號)有關要求,決定開展2025年度全省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寧波自行組織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價條件
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浙江省內(不含寧波)註冊的居民企業;
(二)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四)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爲,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爲0分。
符合以下第(一)~(四)項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可直接確認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一)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二)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評價時間及程序
全省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採用“企業自主評價、設區市審覈確認、省級公示入庫”的工作流程。
(一)企業參評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自願原則,於9月30日前登錄線上系統註冊並填報企業相關信息,上傳2024年度《企業職工人數統計表(註明科技人員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利潤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7012)》(或《研發項目輔助賬》)等相關佐證材料,並加蓋企業公章。以上材料須確保準確、真實、合法、有效。
(二)設區市審覈
1.材料審覈。設區市主管部門登錄審覈系統,對所屬區域內企業填報資料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審覈,信息完整且符合條件的,於10月10日前提交省經信廳;信息不完整的,通知企業補正。
2.實地核查。本年度參評企業如有以下情形的,由設區市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實地核查:
(1)職工總數爲5人及以下的企業;
(2)科技人員佔比90%及以上,且職工總數50人及以上的企業;
(3)過去三年曾有嚴重違法失信、撤銷入庫編號等情況的企業;
(4)首次參評的企業。
實地核查須形成書面覈查記錄,並在審覈系統中予以描述說明;覈查材料由設區市主管部門留存。
(三)省級公示入庫
設區市主管部門審覈通過的參評企業,由省經信廳在評價系統中公示10個工作日(原則上自7月起每月公示一次);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並在評價系統中公告。
三、有關要求
(一)嚴格審覈把關。各設區市主管部門應加強企業申報信息和佐證材料審覈,重點審覈直通車條件相關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關注系統反饋風險提示信息。對有弄虛作假行爲的企業,省經信廳將取消其本年度評價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與評價。
(二)組織集中抽查。省經信廳將於11月中旬前組織設區市主管部門開展年底集中隨機抽查,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對全年入庫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覈驗;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撤銷入庫編號。
(三)做好評價總結。各設區市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本年度評價工作情況,包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申報企業實地核查、相關政策舉措,以及培育發展科技型中小企業主要做法、存在問題、下步工作計劃和有關意見建議等內容,於11月30日前報送省經信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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