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站/助理費案判決不一 肇因法律模糊
新竹市長高虹安立委時助理費案,高院認定沒有貪污犯意,依僞造文書罪判刑。本報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助理費使用爭議,官司纏訟從一審貪污到二審認定僞造文書,一、二審判決差異極大,顯示法官對助理費的使用認知不同,也凸顯現有制度確實有法律模糊地帶;雖然目前部分立委的提案引發質疑,但修法改革並明確定義仍有必要,纔不會讓民代誤觸紅線。
綜觀近幾年不少立委與議員因詐領助理費案遭查辦,除高虹安案外,立委顏寬恆一、二審均判決七年十個月,民進黨立委林宜瑾、林岱樺也被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藍綠白政治人物無一倖免。高院曾直指法院判決書多達二百多件,但法律的不明確,讓判決出現輕重不一的差別,長期以來也影響民主穩定性。
立委爲何動輒觸法?主要關鍵在於立法院曾有補助費制度,立委可以光明正大報銷文具、行動電話、辦公事務費用等,但因被稱「九A立委」,在二○一二年經立院揮刀自宮後,由於立委問政仍開銷龐大,或不少費用無法實報實銷,因此改找人頭或請助理匯回部分薪資或加班費彌補,並非少見。
高虹安案一審時,法官依立法院組織法第卅二條,「立法院應每年編列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認定高貪污助理費;但二審採認立院發函,認證這筆費用是給立委的「補助費」而非薪資,成爲判決大逆轉的原因。
立院一紙公文搶救了高虹安,但恐怕仍然治標不治本。高院這次引用立院函文,最高法院未來是否會採納,還是未知數。
但如果民代必須碰運氣,遇到願意採納的法官才能逃過重罪,只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正本清源之道,還是建立法律的明確性。只是,立委切不可乘機自肥,更要同時保障助理權益,纔不會因爲民意的反對,反而阻礙了必要的修法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