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幫排班勞工投保 留意規定
勞動部提醒,僱主應於勞工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勞保、就保及職業災害保險,不得僅於勞工出勤日當天辦理加、退保,以維護勞工權益。聯合報系資料照
事業單位因應經營需求,除僱用一般全時工作勞工外,也會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提醒,排班之部分工時勞工,即使非每日出勤,只要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僱主依規定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於勞工離職當日申報退保。
勞動部解釋,也就是僱主應於勞工整段在職期間持續加保,不得僅於勞工出勤日當天辦理加、退保,以維護勞工權益。
例如,勞工阿芳自2025年1月1日起受僱於A飯店擔任房務人員,每週依飯店安排排班四天。阿芳雖非每日上班,但僱主持續排班指派工作,雙方持續具有僱傭關係,依規定僱主應自阿芳到職當日(即2025年1月1日)申報加保,並持續投保至阿芳實際離職日爲止。假如該飯店爲節省保費,每次於阿芳來上班當天才辦理加保並於同日退保,即屬違法。
僱主未加保期間,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處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四倍及十倍罰鍰,勞工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應核處新臺幣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佈違規事由。
勞動部呼籲,僱主應善盡依法爲勞工辦理加保的責任,不得藉由排班或按出勤日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等方式加以規避,以免斷續加保影響勞工的保險給付權益。
除了一般性質的排班勞工,爲保障醫療從業人員的勞動權益,非以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型態設立之診所,仍應爲僱用醫師、護理師、行政助理及工讀生等工作人員,於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爲全體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說明,依法登記有案之醫療院所,不論是否以法人型態設立,依規定均應爲其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至於勞工保險部分,公立醫療院所及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如僱用員工人數達五人,即爲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爲受僱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若僱用員工未滿五人,或屬非以法人型態設立之私立醫療院所,雖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爲保障勞工權益,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爲全體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表示,診所依規定爲受僱員工投保勞、就、災保,即可獲得生育、傷病、失能、死亡、失業、育嬰及老年年金等給付保障,員工如發生職災時,可分擔僱主在勞動基準法上的職災補償責任,降低突發事故對員工家庭及個人的衝擊,對員工權益更有保障。
勞動部提醒,如果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並公佈違規事由,因此導致被保險人領取相關給付權益受損,僱主依法亦須負責賠償勞工所受的損失。
最後提醒勞工朋友,可透過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或以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至髮卡銀行ATM或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個人投保資料,隨時掌握投保資訊,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