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授權軟體 適用投資抵減

經濟部27日公佈《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在適用範圍方面,除配合母法新增人工智慧、節能減碳等,考量軟體訂閱制已成爲普遍商業模式,授權使用軟體認列爲無形資產者,也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示意圖。路透

經濟部昨(27)日公佈《產業創新條例》子法,在適用範圍方面,除配合母法新增人工智慧、節能減碳等,考量軟體訂閱制已成爲普遍商業模式,授權使用軟體認列爲無形資產者,也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立法院今年4月通過產創條例修正案,經濟部、財政部昨日共同發佈子法,並回溯自今年1月1日起適用。

修正後的產創條例第10-1條,除保留智慧機械、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亦新增AI及節能減碳項目,支出金額上限由現行10億元提高爲20億元,並延長施行至2029年底。

產發署官員表示,產創條例第10-1子法是針對AI及節能減碳設備項目,明確訂定設備或服務必須具備的技術元素或功能範圍,例如具AI算力的推論伺服器、AI邊緣運算設備、IE4以上的高效能電動機、一級效率等級之高效能空氣壓縮系統等才認定爲可抵減設備。

此外考量軟體訂閱制已成普遍商業模式,授權使用軟體認列爲無形資產者,也納入投資抵減適用範圍。

產發署表示,爲明確規範新舊法的適用期間,讓企業得以遵循,明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訂購,才能適用新法規定的投資項目及金額上限。另增訂業者應於訂購日次日起兩年內完成交貨或提供技術服務,並於交貨年度申請抵減,如遇特殊情形,未能於前述期限內完成,可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官員強調,必須是今年訂購AI及節能減碳設備纔可以適用抵減,先前年度都不行。如,企業是2025年初訂購,2026年底交貨,可於2027年5月申報抵減。若訂貨到交貨逾兩年,如有特殊情況,如客製化設備,可申請展延一次,總體來說,合計最長不得逾「2+2」年。

在鼓勵投資新創租稅優惠方面,產創條例此次修正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實收出資額門檻調降爲1.5億元,併爲導引資金更多、更早挹注新創,規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設立第三-五年累計投資新創金額佔實收出資額之比率提高至50%,期加快新創取得資金協助。另外,第23條之2放寬新創設立年限爲五年,個人投資門檻調降至50萬元,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所得額減除上限提高至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