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愛〉版權官司告贏著作權 創作者獲賠確定

〈夠愛〉版權官司 告贏著作權 創作者獲賠確定

歌曲「夠愛」引發著作權官司,陳德修(修)提起訴訟主張他在2007年創作並取得著作權,馬槽音樂公司及謝和絃須賠償,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馬槽公司、謝和絃連帶給付20萬元,馬槽公司單獨給付5萬元,謝和絃給付14萬元確定。

陳德修表示歌曲是2007年創作並取得著作權,謝和絃及馬槽音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2020 年7月至9月間錄製及發行謝和絃歌曲「夠愛 2.0」及其MV時,未取得陳德修授權,即對外稱「夠愛」旋律曲譜系謝和絃創作,已侵害陳德修先生(修)就「夠愛」旋律曲譜之著作人格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後認爲,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資料,記載「夠愛」作詞人:謝和絃,作曲人:修,堪認陳主張其爲著作之著作人,堪信爲真實。

法院認爲,謝和絃、馬槽公司分別或共同侵害陳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姓名錶示權、名譽權,應連帶負擔賠償費用刊登澄清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