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爆炸釀禍!勞動部修法提高復工標準 最重關3年
▲勞動部。(圖/資料照)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今年2月遠東新世紀化學纖維總廠及臺中新光三越百貨接連發生爆炸案,造成嚴重傷亡,勞動部今(8)日修正發佈「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針對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大幅提高停工後的復工標準,同時對違反停工通知的業者移送法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職安署強調,勞動檢查的停工處分並無期限,改善完成後纔可申請復工,若違反停工通知,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部指出,這次規定修正有4大重點,包括:
一、設施不良肇災,其他相同危害全面檢討改善:對設施違規而發生重大職災的工作場所,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因有再次發生災害的可能,所以,應一併停工全面進行改善。舉例來說:*電梯井發生勞工墜落事故,將要求工作場所內「所有電梯井」全面停工改善;
*建築物外牆某側施工架發生倒塌、崩塌職災事故,其他側外牆施工架亦應一併停工檢討改善。二、多次發生災害,擴大停工範圍:對於經常發生職業災害的事業單位,因爲內部管理制度已明顯失效,存有較高肇災風險,勞動檢查機構將就肇災的分項工程或製程相關設施、設備,一併要求停工改善。*舉例來說:某營造工程於3年內發生2起職業災害,將就發生災害的分項工程處以停工處分,並要求事業單位徹底檢討其管理作爲。三、火災爆炸事故,全面檢討危害關聯性設施的場所:對於發生火災、爆炸事件的廠場,不管有無勞工罹災,其危害關聯性設施的場所都將要求停工,找出失效根本原因。*舉例來說:工廠某高溫、高壓制程發生泄漏火災、爆炸事故,該製程管線內化學物質流經的場所因具危害關聯性,將處以停工處分,要求事業單位重新檢討其設施安全及管理制度,確保整體系統運作的安全。四、高階主管必須出席復工審查,落實改善措施:過去勞動部勞動檢查署並沒有明確規範高階主管和負責人要出席復工審查會議。爲督促事業單位最高管理階層重視並落實安全衛生管理,接下來,勞檢機構將要求業主、原事業單位及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的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出席復工審查會議,共同檢視改善措施的有效性,避免災害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