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6年的“核心崗”員工,被悄悄地“派遣”了
進公司後,上班地點、工作崗位從未變化,退休後才發現自己與所在公司“沒有關係”
【破除“障眼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④】工作6年的“核心崗”員工,被悄悄地“派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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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一旦存在“假派遣、真用工”情形,用工單位可能被認定爲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從而承擔法定用工責任,甚至受到行政處罰。作爲派遣方的用人單位也可能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兢兢業業在崗工作,怎麼成了別家公司的人?”曾在北京某機械公司工作的梅師傅,退休後準備取用自己的公積金,卻意外發現爲她繳納社保的是一家從未聽過的勞務派遣公司。由於無法確認勞動關係,梅師傅的公積金和退休待遇都受到了影響。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宣判梅師傅一案,認定梅師傅和機械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該案承辦法官馬文紅告訴《工人日報》記者,該公司的行爲屬於“逆向派遣”,違反法律規定。記者採訪發現,還有勞動者有過和梅師傅相似的遭遇。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哪些?此舉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用工單位分別有何影響?
員工退休後發現早已被派遣
“從2013年入職到2019年退休,我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從未發生變化,工資也逐年上漲。”56歲的梅師傅告訴記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派遣”,讓她十分無奈和失望。
2013年8月,梅師傅進入北京一家機械公司任組裝工,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000元,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據梅師傅回憶,這份只有5個月的勞動合同到期後,該公司並未與其續簽合同,但仍安排她在原崗位繼續工作。2015年,機械公司以工資卡名義爲梅師傅辦理了銀行卡並進行管理。事後,梅師傅才覺得不對勁:“每次發工資時,公司會從卡里取錢並以現金形式給我發工資,原來這都是在掩飾我已被‘派遣’了”。2018年4月,機械公司重新和梅師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截至2019年1月其退休。
直至2024年,退休已5年的梅師傅取用公積金未果,這才意外發現,自2013年10月至2019年1月,其社保均由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繳納。爲確認勞動關係,梅師傅在勞動仲裁未果後訴至法院。
庭審中,機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13年10月與某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書》,其中載明派遣崗位爲組裝工。機械公司稱被派遣的員工就是梅師傅,並主張在該協議規定的期間內,梅師傅的用人單位是這家勞務派遣公司。
“協議上沒有名單,也沒有我的簽名。”梅師傅明確否認了這份派遣協議的真實性。
“案件的核心爭議點是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娜分析,該案中,機械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與梅師傅的勞動關係已解除或變更爲勞務派遣,也無法證明雙方已對勞務派遣協商一致。
此外,法院經審理認爲,梅師傅擔任的組裝工屬於機械公司的主營業務崗位,不符合派遣要求。最終,法院認定梅師傅與機械公司自2013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假派遣、真用工”模式複雜多變
“‘假派遣、真用工’本質上是一種制度套利行爲,多爲用人單位轉移用工風險、規避勞動法上的義務而採取的手段。”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素芬分析認爲,當前,這一現象集中在部分人力需求大、成本縮減或編制受限的職業或行業。實踐中,“假派遣、真用工”現象的呈現模式複雜多變,梅師傅一案中的“逆向派遣”即爲“假派遣、真用工”的一種呈現模式。此外,“自我派遣”也是一種較爲常見的模式。
毛師傅曾在北京一家餐館任職。在其入職後的第5個月,餐館和他重新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但並未說明合同的甲方不是該餐館,且私自將用工模式變更爲勞務派遣。後雙方發生勞動爭議。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查明,案涉勞動合同甲方與毛師傅任職的餐館存在關聯,後者通過變相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方式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法院最終認定該餐館與毛師傅存在勞動關係,餐館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等共8萬餘元。
“可以說,‘假派遣、真用工’是部分用人單位明知故犯的違法行爲。”在王素芬看來,一些用人單位試圖藉此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用工風險、增加用工彈性,“對此,很多勞動者可能並不知情或不瞭解背後風險,或爲了工作機會不得不接受安排。”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告訴記者,需要注意的是,伴隨平臺經濟的迅速發展,“假派遣、真用工”現象在新就業形態相關領域時有出現。一方面,部分勞務派遣公司設立線上平臺,通過異地、遠程等形式違規簡化派遣流程;另一方面,有的平臺通過“層層分包”等手段規避用工責任,致使一些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難以確認勞動關係歸屬。
從嚴懲治違法行爲
“依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派遣崗位僅限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即需要滿足用工時間少於6個月、崗位不涉及主營業務、原崗位員工脫產學習或休假等要求,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過10%,且崗位需排除井下工作等特殊崗位。”張娜解釋說,“超出此範圍的勞務派遣均不符合規定。”
如何判定“假派遣、真用工”?王素芬提出,應堅持“事實優先”原則,依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人身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判斷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同時,嚴格審查派遣公司是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實際用工管理。
而一旦存在“假派遣、真用工”情形,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均將面臨勞務派遣協議無效的風險。王素芬提醒:“用工單位還可能被認定爲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從而承擔法定用工責任,甚至受到行政處罰。作爲派遣方的用人單位也可能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4月,人社部等五部門決定開展2025年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勞務派遣違法行爲”被列入專項行動重點。上述行動內容提到,依法整治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包括各類以人力資源服務、共享、代理、合作以及轉包、加盟等方式的“假外包、真派遣”等違法行爲。
王天玉建議,在嚴格把控勞務派遣崗位要求的基礎上,提高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違法成本。此外,對於平臺經濟時代衍生的新型“假派遣、真用工”模式,通過多部門聯合治理,明確相關平臺和勞務派遣機構間的法律關係,並對相關主體的勞務派遣資質從嚴審查。
本報記者 陳丹丹
《工人日報》(2025年08月21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