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不只有身心假 政院加碼優化:這羣人「假期續計」

示意圖(資料照╱美聯社)

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張薷攝)

爲營造友善支持的職場環境,行政院推動增訂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經考試院今天通過審議施行日期,將自今年10月10日「世界心理健康日」上路。行政院表示,政院也優化公務員休假制度,新進公務員第一年享有最低3天休假,調任、轉任者當年依在職月數給假,育兒留停回任後假期可續計,明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說明,賴清德總統於113年 11月28日「總統府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時指示,在建構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上,政府必須以身作則、帶頭示範,並請相關部會研議增列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

行政院指出,經人事總處會商相關機關,每年準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爲不利的處分,鼓勵公務人員自我覺察,並透過身心調適假舒緩壓力、照顧身心,以維持良好心理狀態。

行政院說明,本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除增訂身心調適假,尚有優化休假制度等友善公務職場規定。例如,公務人員初任當年即可享有最低3日休假的保障、再(轉)任人員當年即得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另對於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育幼原因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其回職復薪後的休假及事假日數均接續核給,不須按比例計算。

行政院指出,考量修正幅度較大,且休假是以年度計算,除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則於115年1月1日施行。而本次修正也通盤檢視各項假別規範,期能建構兼顧工作及家庭的友善健康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