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不公平一公司被判“補差額”

原標題:法定應賠24萬元,協議約定只賠8萬元(引題)

工傷私了不公平一公司被判“補差額”(主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陳丹丹)工傷“私了”顯失公平,勞動者能否反悔?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法院認定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工傷賠償協議顯失公平,判決該公司追加賠償。

牛某在某民宿公司施工時,因地面溼滑摔傷,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後,該公司與牛某簽訂賠償協議,約定支付8萬元賠償,牛某放棄後續仲裁、訴訟權利。履行完畢後,牛某以“賠償金額顯著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爲由,先後申請確認勞動關係、認定工傷並主張16萬餘元工傷保險待遇。

該民宿公司認爲,牛某在簽訂協議並獲得賠償後反悔,屬於濫用訴權。牛某則表示,自己籤協議時並不知道九級傷殘的法定賠償數額,且已獲賠償無法滿足工傷治療等需求,此前的協議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工傷賠償協議能否因“顯失公平”被撤銷?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牛某依法應獲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等共計24萬餘元,扣除已賠償的8萬元,仍有16萬餘元差額。

“工傷保險待遇具有保障勞動者生存權的特殊屬性,對其協議效力的審查應區別於普通民事賠償。”法官認爲,牛某作爲勞動者,在受傷後處於經濟壓力與信息不對稱的雙重弱勢,協議約定金額僅爲法定標準的三分之一,明顯低於其應得權益,符合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最終,法院判決案涉民宿公司支付牛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14萬餘元。

法官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協商時應避免盲目簽字確認,對顯失公平的協議及時維權,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向法院起訴。此外,用人單位需注意,即使和勞動者簽訂了賠償協議,若金額顯著低於法定標準,協議仍可能因顯失公平被撤銷。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