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繳稅多者受懲罰-談綜所稅排富條款的爭議

圖/本報資料照片

繳稅愈多的人未獲獎勵反而受到懲罰,所得稅法訂定的排富條款,正產生這種不合理效果。納稅季節即將到來,此一現象須予以重視。

個人綜所稅中某些租稅優惠訂有排富條款,但這些條款非常不公平,因爲八成以上的綜所稅款,都是由稅法定義的「富人」繳納,而稅法的排富條款,出現懲罰多繳稅者的現象。

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報稅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今年報稅每人12萬元)、「房租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時(今年報稅每一申報戶18萬元),必須受稅法排富條款限制。「排富條款」主要有三項目:分別爲:一、申報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二、股利所得采用以28%分離課稅繳納者。三、境外所得超過最低稅負規定的免稅額者(今年報稅此項免稅額爲750萬元)。

符合前述三項條件,即爲稅法所稱「富人」,報稅時,不能主張適用長期照顧和房租租金支出,這兩項特別扣除額。

惟稅法訂定的排富條款對「富人」的定義,顯然與現實脫節。以2022年財政部覈定的綜所稅資料來看,當年的綜所稅課稅級距中,只要納稅人申報的每戶年度綜合所得在126萬元以上,就適用20%的稅率申報繳稅(今年報稅適用20%稅率的所得門檻,提高到133萬元),此時,納稅人就會被歸類爲「富人」。

報稅的年度綜合所得在126萬元的獲利水準,夠資格稱爲富人嗎?這樣富人的門檻,實在太低了。

依2022年綜所稅覈定資料顯示,不含股利分離課稅的所得下,當年全部綜所稅收爲3,642.4億元,總申報戶數爲662.9萬戶,其中,不用繳稅的戶數有292.7萬戶,適用5%稅率的有236.1萬戶,共繳了252.6億元稅款,而適用12%稅率的有74.9萬戶,繳了415.3億元稅款。

所以,總計當年綜所稅申報在12%以下者共有603.7萬戶,佔全部申報戶數的91%,他們總共交了667.9億元稅款,佔綜所稅總稅款的18.3%;而當年適用20%稅率以上的「富人」(含20%、30%、40%三個課稅趿距)的申報戶數,共59.2萬戶,佔總申報戶數9%,共交了2,974.5億元稅款,佔當年綜所稅總稅收的81.7%。

由數據可看到,佔總綜所稅總申報戶數不到一成的「富人」,繳了超過八成以上的綜所稅款。也就是說,59.2萬戶的富人,繳的稅遠遠超過六百萬戶一般民衆交的稅款,而在適用租稅優惠時,因被貼上「富人」的標籤,而被排除掉適用租稅優惠的資格。稅法還把報稅時股利所得采用28%分離課稅的股票族者,也列爲「富人」,不準這些股票族適用長期照顧和房租支出兩項特別扣除額,此做法同樣值得探討。

2022年綜所稅覈定資料中顯示,當年報稅採用28%稅率分離課稅的股票族,共有2.9萬戶,共申報了3,589.8億元的股利所得,這些股利所共繳了1,005.1億元所得稅款(3,589.8億元╳28%) ,如前所述,當年報稅適用12%以下稅率的申報戶共603.7萬戶,共繳了667.9億元稅款。也就是說,這2.9萬戶採股利分離課稅的股票族,對稅收的貢獻遠大於適用稅率12%以下那600百多萬戶,而繳稅較少的這600多萬戶,報稅時可以適用長期照顧和房租租金支出,這兩項特別扣除額的租稅優惠,而繳稅較多的2.9萬戶股票族,適用這兩項特別扣除額時,卻被排除在外。

憲法明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國民繳稅既是義務也非常光榮,但稅法訂定的排富條款,把適用稅率20%以上的人定義爲「富人」,且不準享受部分租稅優惠,形成奇怪的現象:即繳稅愈多的人,反而受到懲罰,並不合理。繳稅愈多的人應受到政府的獎勵纔是。

排富條款設定的「富人」標準太低,不合乎現實,還形成懲罰多繳稅者的效果,一不合理二不公平,還是早點取消這樣飽受爭議的作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