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多重門檻稀釋了報稅利多的美意
今年報稅有很多利多,立法院替納稅人請命爭取權益,卻可能因財政部設下多重門檻而出現縮水現象。圖/本報資料照片
報稅季快過一半,今年報稅有很多利多,是立法院多位立委爲納稅人請命的結果,但有些利多政策落實到執行面時,卻因財政部設下多重門檻而有縮水的現象。報稅是相當細膩的行政流程,立法院替納稅人請命爭取權益,務必多注意相關細節,不妨對納稅人更大方點。
舉例來說,租金扣抵從過去的列舉扣除額,每戶只能扣除12萬元,改爲特別扣除額,每戶可扣除的金額上限拉高到18萬元,但列報條件卻有加嚴的情形。因爲當租金列報方式還屬於列舉扣除額時,有加一個限制,「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即房貸利息),不得扣除」,而租金列報改爲列舉扣除額時,這但書的限制文字,改爲:「但納稅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看似把以往有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就不可列報租金扣除的規定取消掉,其實不然。納稅人申報扣除房貸借款利息時,肯定有房子已登記在名下,此時就卡到前述「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租金扣除額」的限制,且列報的限制也變嚴。
以往納稅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雖有房屋,只要沒有向銀行借款,沒有列報扣除房貸利息支出,則受扶養親屬的租金支出,就可列舉申報扣除,並沒有限制;但如今租金改爲特別扣除額後,前述情形反而不能列報租金扣除。因此,財政部規定了五種排除狀況:一,房屋受災成危險房屋、二,房屋毀損達五成、三,因繼承取得房屋、四,納稅人及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就學、就醫、就業須在外租屋、五,因分居、家暴經法院判決分居者。符合上述五種情形,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中,有人名下有房屋卻仍在外租屋時,也可列報扣除租金。
但這些情形並無法包含所有的狀況,例如,納稅人扶養父親,房子在父親名下,且沒有房貸,但因家中空間不夠,納稅人在外租屋居住,以往不須舉證,可以列舉扣除租金,租金改爲特別扣除額後,因不符合前述五種狀況,納稅人反而無法以特別扣除額方式列報扣除租金。
更奇怪的限制是,納稅人今年報稅以特別扣除額方式,列報租金扣除,相關的租金扣除額須列爲基本生活費的減除項目,也就是說,納稅人列報租金扣除後,能列報扣除基本生活費的機率就降低了。
所謂基本生活費,是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納稅者爲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條文的文字非常高大上,但相關的施行細則中卻規定,基本生活費須先減掉納稅人、配偶、受扶養親屬除薪資扣除額及財產損失外,所享受的免稅額、扣除額(含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項目)、以及各種特別扣除額等合項目的合計數後,有差額的部分,纔是報稅時可扣除的基本生活費。等於將這些免稅額及各種扣除額,都視爲基本生活費的一部分。
如此一來,所有單身及夫妻的申報戶,都無法享受扣除基本生活費用的優惠。舉單身申報者來說,今年基本生活費是每人21萬元,而單身者的免稅額是9.7萬元加上標準扣除額13.1萬元,合計22.8萬元,大於基本生活費21萬元,沒有差額可列報扣除。夫妻的申報戶也是如此。
因此,只有當納稅人有申報多位受扶養親屬的多口之家,且沒有或只有很少的各種扣除額者,纔有機會享受列報基本生活費扣除的好處,但目前社會高齡化、年輕人不婚、不育的少子化現象下,多口之家根本是少數,且可能愈來愈少。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訂定基本生活費免稅規定,想保護納稅人的陳義甚高,但施行細則卻設下嚴苛的抵稅計算門檻,不符「維持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的立法原意。而立法院想幫納稅人請命修改稅法,減輕負擔時,也要同時留意設下的門檻障礙,避免立法的原意因此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