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豔東:嚴追責、強救濟,讓“身份竊賊”無所遁形

來源:環球時報

日前,“河南五旬輔警追尋自己被竊取的人生”的案件,引發人們對“身份竊賊”問題的廣泛討論。

1990年,河南焦作的席南高考後苦等無果,以爲名落孫山,最終成爲一名輔警。30多年後他才驚悉,自己當年其實被焦作衛校錄取,但錄取通知書被李某剛截獲後冒用入學,此後更是當上醫院副院長。然而,自2022年事件曝光至今,冒用者雖被當地衛健部門開除,但法律追責卻陷入僵局,刑事責任追究遲遲未有進展;民事訴訟也因損害認定模糊、賠償金額難以量化而不了了之。

法律若失去威懾,惡行便會如野草般瘋長。對李某剛及其背後涉案人員的依法嚴懲,不僅是樸素正義觀的必然要求,更是法律尊嚴的底線所在。那些企圖用“時間沖淡罪惡”“證據不足免責”爲違法者開脫的行徑,實則是對法治精神的褻瀆。

從法律適用層面看,即便無法依據2021年新增的“冒名頂替罪”追責,在1979年的刑法中也早已爲懲處此類惡行備好利劍。在李某剛冒用他人身份的過程中,僞造身份證、學生證、醫生資格證等行爲,已然觸犯“僞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文、證件罪”;盜取錄取通知書的舉動,更涉嫌“盜竊事業單位公文罪”。所謂“僞造”,核心在於無中生有,無論是私自制作虛假證件,還是通過欺瞞手段冒用他人身份獲取證件,都毫無疑問滿足了構成“僞造”的條件。

至於許多人認爲存在的追訴時效問題,其實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的機械理解。刑法明確規定,犯罪行爲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李某剛冒用席南身份長達 32 年,其間憑藉僞造身份完成學業、謀取職業、獲取晉升,犯罪行爲從未間斷,對席南的傷害也持續存在。這裡可參考僞造貨幣的案例,若持續使用假幣獲利,追訴時效一般從最後一次違法使用時起算。李某剛的“身份盜竊”行爲,顯然屬於持續犯,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實際上應從2022 年事件曝光時開始。

整起事件最令人揪心的,是席南面對“身份竊賊”的無力感。這不僅是席南個人的悲劇,更暴露出現階段司法體系在應對此類案件時,對受害人司法救濟與支持上的嚴重缺位。在刑事層面,由於時間久遠、證據保存難度高,難以定罪量刑可以理解。但在民事賠償方面,案件暴露出的,對教育機會損失、職業發展受阻等無形損害缺乏明確量化標準,導致受害人訴求難以得到充分支持也不容忽視。這種司法救濟的缺失,讓受害人不僅承受着身份乃至人生被竊取的精神創傷,更在漫長維權過程中精疲力盡、充滿無奈。

要破解這一困局,亟需多維度的改進。立法層面,應儘快出臺針對此類歷史遺留“身份盜竊”案件的特別條款,明確追訴時效計算細則;司法實踐中,建立專門的案件審理綠色通道,組織跨部門專案組,利用現代刑偵技術協助受害人進行證據固定和調取。同時,設立國家層面的受害人救濟基金,對無法通過民事賠償獲得足額補償的當事人先行墊付,並完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將教育機會喪失、職業發展受限等因素納入量化評估體系。此外,還需建立司法機關與受害人的定期溝通機制,及時反饋案件進展,給予其必要的法律指導與心理支持,真正讓法律成爲受害者對抗“身份竊賊”的堅實後盾,增強公衆對司法公正的信心。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對公正的堅守;司法的公信力,源於對惡行的嚴懲。席南案不是簡單的個體悲劇,而是檢驗法治成色的試金石。唯有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密的追責體系和完善的救濟機制,才能真正實現 “違法必究”的莊嚴承諾,讓每一個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陽光下,安心守護屬於自己的人生。(作者是浙江數字化發展與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