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師拍打學生後頸成傷 法官判拘役「這關鍵」不準易科罰金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高雄某學校陳姓老師疑不滿學生在課堂吵鬧,涉嫌拍打學生後頸跟背部,橋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檢方、陳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發現陳男所犯法條依法不得易科罰金,維持拘役天數。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爲某學校教師,2021年12月2日下午,在教室上家常餐食製作課程時,疑不滿學生吵鬧,從謝姓學生後方徒手拍打後頸、背部,不僅害學生受傷,眼鏡也被拍落地面。
案經謝生和家屬提告傷害罪,被橋頭地檢署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提起公訴,並經地院判處拘役4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檢方、陳男不服地院判決上訴,陳男主張他雖有拍2下,但力道不會造成傷害﹔檢方則認爲陳男所犯之罪,依法不能易科罰金,請求二審改判。
高雄高分院認爲,陳男所犯的傷害罪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害人未成年,依兒少法規定,應加重其刑2分之1,最重本刑爲7年6月以下,已逾5年有期徒刑,依法是不能易科罰金,因此撤銷原判決,仍維持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部分則撤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