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老師求複合遭拒竟電擊+開槍 女師因卡彈逃一劫
高雄市某國中黃姓男老師被判刑。(示意圖,達志影像)
高雄市某國中黃姓男老師不甘與同校女老師交往3個月後被分手,多次求複合不成,去年6月間他竟持槍和電擊棒攻擊女方,結果槍枝卡彈無法擊發,女老師躲過一劫逃跑,同校女同事見狀,擋在兩人中間,並勸他交出槍枝,校方報警將黃男逮捕。高雄法院審理他辯稱是要自我了斷,但根據相關事證,依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老師與校內負責樂團的女代理老師於去年1月交往,3個月後,女方認爲兩人個性不合決定分手,黃男多次要求複合被拒,他因此心生不滿,上網購買改造手槍和子彈。
去年6月25日下午放學後5點多,黃男帶手槍、電擊棒在學校地下停車場,攔下要開車離開的劉女,一言不合,即拿出電擊棒攻擊劉女腹部,見對方沒有昏倒,再拿出手槍對準劉女,結果卡彈未射出,黃男急拉槍機,劉女見狀拔腿逃,剛好遇到另一名女同事並求救,女同事即擋在兩人中間,勸黃男冷靜,他纔將槍交出,併到學務處,主任即報警處理。警方查扣手槍、電擊棒等物,將黃男帶回偵辦,受到驚嚇的女老師由家人接回家休養。
劉女事後受到驚嚇,身體也因爭執有多處瘀青,在家靜養,黃男則被高雄市教育局解聘,且永不聘用,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將黃男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
高雄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自己是想在劉女面前自我了斷,沒有想持槍射殺其他人的舉動,辯護律師也稱,案發時2人都沒親眼看到他扣板機動作,且黃男也有將手槍保險關上,手槍處於無法擊發狀況,因此可認他沒有殺人犯意。
法官根據地下停車場現場監視器,可見他確實有持槍朝劉女上半身背部時扣扳機欲發射子彈,但卡彈因而未順利擊發,纔有放低槍枝並低頭排除槍枝故障舉動,且槍枝是具有殺傷力,考量他犯後僅坦承持有槍枝、傷害等行爲,否認殺人犯意,依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