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中師不滿女同事分手 電擊還持槍殺她「卡彈」 二審判決出爐

法院認爲黃男持槍近距離對準受害人要害開槍,動機單純且犯罪過程明確,僅因卡彈才未釀成傷亡,犯意明確。(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名黃姓國中代課教師,因不滿劉姓女同事提分手,竟在校內地下停車場埋伏持電擊棒與改造手槍行兇,電擊被害人後欲開槍,所幸槍枝卡彈沒有擊發造成殺傷。高雄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將他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3日駁回上訴,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與劉女於2024年初在學校相識,短暫交往3個月後分手。黃男多次要求複合未果,竟心生殺機,於同年6月上網購買改造手槍和子彈20發、彈匣2個,又準備電擊器等武器,準備伏擊劉女。

6月25日下午,黃男攜帶槍械與電擊器,在學校地下停車場,被害人停車處埋伏;約莫傍晚5點半,被害人下課後步入停車場準備駕車離去,黃男從埋伏處現身攔人談話遭拒,一怒之下竟掏出電擊器猛電劉女腹部,造成電擊傷。

之後又從右腰間拔出上膛手槍,朝劉女背部上半身扣扳機,卻因卡彈未能射擊成功。他爲排除障礙持續拉動滑套,劉女趁隙拔腿狂奔,途中向同校黃姓女老師求援。黃女騎車欲離場時適逢兩人,黃男再度上前舉槍,但仍無法發射,黃姓女老師見義勇爲擋在兩人之間,並勸告安撫黃姓男子,他才交出槍枝並前往學務處,由學校報案。

警方查扣槍枝與子彈,經鑑定確認具有殺傷力,黃男在遭檢方起訴殺人未遂後,已被高市教育局解聘並敘明永不錄用。一審法院認爲黃男持槍近距離對準受害人要害開槍,動機單純且犯罪過程明確,僅因卡彈才未釀成傷亡,犯意明確,依殺人未遂罪從重量刑判刑7年6月。

黃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一審判決並無不妥之處,維持原判,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