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過馬路朝救護車比中指「無法可罰?」 警政署說話了

警政署澄清男子的行爲並非無法可罰。(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名中年男子日前走在斑馬線上,準備通過楠梓新路與建楠路口時,遇到出勤的救護車,男子竟怒朝救護車駕駛比中指,有媒體報導依現行法規,行人沒有禮讓救護車「無法可罰」,警政署26日澄清,男子嗆聲比不雅手勢,已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侮辱罪,並非無法可罰。

警政署強調,男子的行爲雖初判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但男子嗆聲比不雅手勢,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並非無處罰規定。

另依據交通部解釋,救護車開啓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因此,警政署呼籲民衆,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