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父連2天抓狂丟包年幼子女!法院判無罪
高雄地檢署認爲,楊男對待子女行爲,可能對孩童心理造成長期陰影,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但法院卻認爲本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刑責,最終判楊男無罪。(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楊姓男子與妻子因看導航發生爭執,局然直接在山區將妻小3人丟包,隔日又疑似因妻子離家出走情緒失控,要求友人將2名年幼子女載至前鎮區一棟大樓後離去,讓2名孩子在陌生環境等待數小時,才被外公外婆接回,楊男遭檢方以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但高雄地方法院審酌後,認爲行爲雖不當,但未達構成違法要件,判處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1月,楊男一家四口原預計開車至岡山區的茶藝館用餐賞景,途中因妻子蔡女誤判導航指示,夫妻兩人在車上發生爭吵,雖終於抵達目的地,但楊男氣憤之下竟將妻子與11歲、8歲的兒女獨留在山區茶藝館,自行開車離去。
蔡女無助之下聯絡父母,從屏東趕赴高雄接回女兒與外孫;翌日,蔡女請父母將孩子載返鳳山住處,而楊男只見兒女回家,妻並未隨行,再度情緒激動,請友人將兩名子女載往前鎮區某大樓,就幼童放下後離去,未明確交代照顧人選。
姊弟倆在現場等候無援,先致電母親,蔡女表示人不在高雄,再請外公、外婆趕赴接應,同時大樓警衛發現異狀報警,警方先將孩子帶回派出所安置,待外公、外婆趕到警局將小兄妹接回。
高雄地檢署認爲,楊男連續兩日以拋棄式手段對待子女,行爲不僅冷漠且有羞辱意味,可能對孩童心理造成長期陰影,依妨害幼童發育罪起訴;楊男辯稱以爲妻子在前鎮的大樓找朋友,纔將小孩送去,並非有意丟棄。
法院審酌後指出,雖然楊男的處置明顯不當,惟兩名子女並未處於無法自救之危險環境,案發地點有警衛在場,孩子也能主動聯絡母親及外祖父母,檢方亦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兒童因此罹患精神疾病或遭受明確心理創傷,因此難以構成妨害幼童發育罪;雖夫妻間的情緒糾葛與教養衝突不應波及兒童,但本案證據不足以支持刑責,最終判楊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