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明覆職!補發薪水粗估近104萬 內政部:由竹市府計算補發
▲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照/記者吳銘峰攝)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昨二審宣判逆轉,貪污部分無罪,竹市府也立即向內政部申請讓高虹安復職,內政部長劉世芳今(17日)下午證實,已籤批高虹安復職公文。而依照法規,高虹安復職後應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水本俸,以其停職約16.5個月(去年5個月、今年11.5個月)計算,粗估可領回103萬9355元。不過針對實際數字,內政部表示,由竹市府依其停職期間計算補發。
內政部113年7月26日依法停止高虹安之市長職務及其薪給。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不過內政部當時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解釋,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職期間得否發給半俸,由上級機關內政部決定,爲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
如今,高虹安在貪污部分二審無罪,竹市府已申請復職,且內政部長劉世芳今(17日)也已籤批高虹安復職公文,何時復職由竹市府自行處理。竹市府也證實,下午已收到內政部函文傳真,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之規定,准予市長高虹安復職。
依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內政部也說,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項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縣(市)長依第78條第1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於其依第78條第2項規定復職後,予以補發薪俸。
而縣市首長薪資組成爲「俸額」、「專業加給」與「主管職務加給」,由於本俸未含「專業加給」與「主管職務加給」,而去年法定俸額爲61,660元,今年則是63,570元。因此以其去年停職約5個月、今年停職約11.5個月共計16.5個月計算,再加上高虹安停職期間未領有半數本俸,粗估可領回103萬9355元。
不過針對實際數字,內政部表示,由竹市府依其停職期間計算補發。劉世芳今受訪時也說,復職以後就照常,程序上怎麼走就怎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