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鐵公會:空污法修正恐衝擊產業
鋼鐵公會表示,草案第27條要求業者必須絕對符合污染排放總量及濃度標準,若企業未達標即無法依現行制度提出「自主替代改善方案」。鋼鐵公會認爲,環保改善應兼顧技術可行性與實務需求,若全面取消緩衝與替代機制,恐使部分企業面臨無法如期完成改善的困境,將大幅壓縮產業落實污染管控的管理彈性,阻礙國家經濟發展。
第28條授權地方政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燃料,公會則認爲,燃料使用管理涉及國家整體能源政策、供電調度及能源韌性,若各縣市採不同規範,將形成「一縣市一標準」亂象,使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面臨法規衝突、營運成本增加,如引發中央與地方法規競合,將直接削弱全國電力系統調度的彈性,衝擊國家能源安全與供電穩定。
草案第30條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由現行制度大幅縮減爲2~5年,特殊情況甚至未滿2年。公會指出,企業即便依法提出展延,若主管機關未及時完成審查,即面臨許可失效及停工風險。這種「投資在前、風險在後」的不確定性,將使企業難以投入長期且高效的環保設備更新與減碳技術研發,與提升空氣品質及「淨零轉型」的政策目標背道而馳。
另外,草案中新增「有健康風險之虞」及「認爲有削減或加嚴操作條件之必要者」等文字,缺乏客觀認定標準、評估程序及科學依據,定義不明將導致各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尺度不一,賦予過大的行政裁量空間,進而增加企業法規遵循風險與行政爭議,無助於空污防制政策的有效推動。
鋼鐵公會理事長、中鋼董事長黃建智表示,中央已有相關法規,中央與地方的尺度若不同,對業者來說將無所適從,這已經不是成本將增加的問題,而是公司能不能存續。
鋼鐵公會呼籲朝野各界在推動環保法案時,能與產業界進行充分且務實的溝通,在堅持維護及提升環境品質前提下,亦應兼顧「法制明確性」及「經貿衝擊性」,並能以「國家能源安全」及「守護整體經濟發展」爲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