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點名16民運人士 潛逃臺灣等地

香港政府持續以鐵腕打擊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據港府發佈,保安局長鄧炳強四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刊憲指明十六名因涉嫌在香港境外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潛逃者,施行「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三項措施。

港府公佈這十六人爲何良懋、陳麗珍、馮崇義、龔小夏、吳文昕、曾偉藩、錢寶芬、夏海俊、侯中宇、何永友、姜嘉偉、林千淦、吳文君、黃振華、黃修、張信燕。

港府表示,這十六人分別「潛藏」於英國、美國、加拿大、德國、澳洲、泰國、臺灣等地,「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透過抹黑詆譭意圖煽動對中央和香港特區的憎恨,因此有需要採取相應措施」。

港府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上月廿五日公佈懸賞通緝上述十六人及袁弓夷、霍嘉志和蔡明達。並稱,該十九名潛逃者在境外籌組、成立或參與名爲「香港議會」的顛覆組織,涉嫌犯下香港國安法罪行。法院已應警方申請,就十九人發出拘捕令。

針對十六名昨日被指明的潛逃者而適用的措施有三項,分別爲「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而「撤銷特區護照等」適用於大部分潛逃者,「暫時罷免董事職位」則適用於個別潛逃者。

警方並警告香港市民,除獲保安局長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