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四部門下發通知啓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試點工作

近日,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農業農村廳、甘肅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聯合下發通知,在全省範圍內啓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試點工作。

據悉,此次試點以拓寬籌資渠道爲突破口,在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補助模式。通知鼓勵村集體經濟基礎良好、成員身份確認規範、參與積極性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先行先試,遵循“成熟一個、實施一個”的原則,穩步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機制的建立。

在補助標準方面,通知明確,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已完成當年繳費的本組織成員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補助資金按年度計入個人賬戶。各地在選擇補助方式時,可參考既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模式,優先設立普惠型補助,實現應補盡補;也可對殘疾人、特困人員等困難羣體實施傾斜補助,彰顯社會公平;還可採用激勵型、獎勵型補助方式,激發參保積極性。補助方式和標準需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機制確定。值得注意的是,集體補助遵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不能替代個人繳費,也不享受政府補貼,且不得對以往年度進行補助。此外,當年度集體補助與社會資助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我省現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高繳費檔次標準。爲防範債務風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爲參保人提供補助。

在具體操作流程上,有意願開展集體補助工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需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擬定補助城鄉居民保費的具體實施方案,如實填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申報表”。

若建立集體補助機制的集體經濟組織因經濟能力等客觀因素,無法繼續實施補助,需履行相應暫停程序,並及時向縣區人社和農業農村部門報備,終止對本組織參保成員的繳費補助。當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補助能力後,可按規定程序申請繼續開展補助工作。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陳夢圓

責任編輯:王旭偉

來源: 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