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重逢舊愛喊「這2個月很開心在妳身邊」 正宮怒告討百萬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女子小美(化名)控訴,阿哲(化名)在離婚之前外遇離家,甚至在LINE主頁上發文告白舊愛,包含「自己也沒想到10幾年了,我還能見到我愛的人」、「這2個月來我真的很開心能在妳身邊」等等,讓她無法接受,憤而決定對阿哲及A女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因爲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阿哲的舊愛就是A女,最終新北地院僅判阿哲應賠償小美20萬元較爲適當。
▲小美控訴阿哲在離婚之前就外遇了。(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小美在判決書中主張,阿哲自2023年8月起離家未歸,還有了外遇,不肯給她扶養費,雙方的婚姻關係產生重大破綻,最終經法院調解離婚;由於阿哲是在離婚之前外遇,甚至曾在LINE主頁發文向外遇對象高調傾訴情意,還有兩人出遊的親密照片佐證,讓她無法接受,因而決定對阿哲、A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阿哲辯稱,他不認識A女,但不否認曾在LINE主頁發表爭議文章,只是證據截圖沒有顯示時間,根本無法證明文章是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佈的,所以小美沒有理由提告求償。而A女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新北地院法官檢視阿哲在LINE主頁發佈的文章,內容提到「自己也沒想到10幾年了,我還能見到我愛的人」、「我愛的是妳,想妳的也是妳」、「這2個月來我真的很開心能在妳身邊」等等,顯然是在表達對重逢舊愛的情意,而且他對於兩人能夠一同相處2個月感到開心,足見他與這位舊識再次相遇之後,曾交往成爲男女朋友。
法官指出,證據截圖雖然沒有時間紀錄,但截圖的背景合照經勘驗,與阿哲2023年11月和某女性出遊的影片特徵相符,也就是說,他最遲曾在2023年11月之前與該女單獨出遊,當時他尚未離婚,因此判定他的行爲確實侵害到小美的配偶權。
至於阿哲的舊愛是否爲A女,法官表示,這部分小美並無提出其他證據可以佐證,所以無法採信,最終僅判阿哲應賠償小美20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