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處理同居人身後事 偷提領帳戶現金詐欺罪定讞

二審法官指出,李女多次辯稱爲執行余男遺願,但相關款項大多未經繼承人同意,支出項目亦多非急迫必要,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片)

高雄李姓女子在同居人余姓男子病逝後,持其提款卡領出逾28萬元現金,聲稱依照余男生前授權,用來支付醫療、債務與喪葬費用。不過法院認定,李女未經余男之繼承人同意動用遺產,已構成詐欺罪,高雄地院一審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其中21萬7400元不法所得,李女提出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爲一審判決正確,案遭駁回定讞。

判決指出,余男於2020年病逝於高雄某醫院,負責照護的同居人李女持死者提款卡,陸續提款至總額28萬7400元。余男胞妹作證指出,當日繳納醫療費用,自己用金融卡刷卡付款時,李女站在後方並未表示手上已有現金,直到家屬處理完喪事向李女追討帳戶餘額時,對方纔坦承「錢已領走」。

李女辯稱,余男生前不願動用子女資金,因此纔將提款卡交給她保管,並囑託她負責後事費用。她表示:「我是依遺書處理,以前官司的律師費、看護費、搬家費甚至燒庫錢,都是我墊的,還有做請款單給他們看。」

但法院審酌相關單據與證詞後指出,部分費用如燒庫錢、帳篷等乃由李女堅持追加,繼承人曾明確表示「不同意由遺產支付」,李女卻仍自行支付後再領款補償,行爲已侵害其他繼承人權益。

合議庭指出,依民法規定,死者帳戶存款於死亡當時即成爲遺產,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處理。李女雖持有提款卡與密碼,卻無合法使用授權,仍擅自連續提款,行爲已涉不法所有意圖;不過法院也認定,李女提領款項中的7萬元,確實用於清償余男生前債務,相關內容與遺書、證人說法和收據一致。

一審時法院依詐欺罪判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沒入21萬7400元不法所得;案經李女上訴,二審法官指出,李女多次辯稱爲執行余男遺願,但相關款項大多未經繼承人同意,支出項目亦多非急迫必要,原判理由詳實,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