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33年後回來「並非好事」 孩子嚇壞趕緊這樣做

父親33年後回來「並非好事」,孩子嚇壞趕緊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指控,在他年幼時父親就搬離家中,未負擔扶養費用。父母當年離婚時協議,他及兄長的親權由母親行使,直到2024年接獲通知,父親因病被送回臺,由於兄長已過世,他恐怕會被要求負擔醫療、照護費用,但他需扶養年邁母親,經濟已不甚寬裕,因此請求免除他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法官考量,阿國於1992年出境,直到2005年8月才入境,11天后又再出境到大陸,直到2024年9月纔再度入境,可見阿國長年居留境外。而且阿國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陳述,也沒有具狀表示任何意見。

法官派家事調查官調查,阿國的孩子有無得減免扶養義務之事由,根據提出的調查報告顯示,阿國現在居住在長照機構,難以言語與他人進行溝通,但他認同孩子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

孩子的母親也表示,阿國從未支付家庭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並在孩子3歲時因積欠賭債跑路,獨自居住於外縣市;而阿國的二姊則表示,阿國在孩子還年幼時便離開家裡,孩子及其兄長自幼由母親照顧;阿國的弟媳表示,過往回到夫家時,阿國常不在家,未曾見到阿國有照顧孩子。

法官審酌,孩子自幼由母親扶養照顧,阿國長年未與孩子同居生活,也沒有實際照顧生活起居,更未曾支付生活費、教育費,也未積極關心探視,阿國顯然未善盡爲人父親之職責。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父親阿國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當予以准許。